劳务合同发生工伤要伤残鉴定
法律主观:
劳动能力鉴定 和 伤残鉴定 不一样。劳动能力鉴定与 伤残等级鉴定 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从性质上来说,劳动能力鉴定是伤残等级鉴定的基础。 从范围来说,劳动能力鉴定范围更大一些,即除对 工伤 (含 职业病 )进行鉴定外,还包括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导致的暂时或永久 丧失劳动能力 的鉴定,其主要职能是从医务方面对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进行鉴定。而伤残等级鉴定相对来说更专业、更严格,其职能是对工伤和患职业病职工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进行的鉴定。 二者的工作程序和判别依据也不同。但对于明显的工伤(含职业病)案例来说,伤残等级鉴定可以与劳动能力鉴定同时进行。 二者的申请鉴定的时间也不同,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时间是伤者病情相对稳定后,可以提出申请;伤残鉴定申请时间是医疗终结后。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 工伤认定 的,享受 工伤保险 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 伤残 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法律客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二)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