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关税的有哪些
一、免征关税的有哪些
1、免征关税的有: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5)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6)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以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关税;
(7)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8)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七条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依照前款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
第五十九条
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以及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二、关税政策的原则有哪些
1、对进口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所必需的,而且国内不能生产或者供应不足的动植物良种、肥料、饲料、药剂、精密仪器、仪表、关键机械设备和粮食等,予以免税或低税;
2、原材料的进口税率一般比半成品、成品要低,特别是受自然条件制约、国内生产短期内不能迅速发展的原材料,其税率应更低;
3、对于国内不能生产的机械设备和仪器、仪表的零件、部件,其税率应比整机低;
4、对国内已能生产的非国计民生所必需的物品,应制定较高的税率;
5、对国内需要进行保护的产品和国内外价差大的产品,应制定更高的税率;
6、为了鼓励出口,对绝大多数出口商品不征出口关税,但对在国际市场上容量有限而又竞争性强的商品,以及需要限制出口的极少数原料、材料和半制成品,必要时可征收适当的出口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