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自治区政府部门的依法行政考核,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市县人民政府包括设区的市、城区、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政府部门包括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第三条 依法行政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依法行政考核。考核具体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依法行政办公室)组织实施。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考核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考核县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考核本级政府部门;自治区垂直管理的部门纳入当地人民政府的考核。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考核内容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切实承担起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责任:
(一)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运作的基本准则,制定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落实依法行政阶段性部署和年度工作任务,行政首长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二)建立并实行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接受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
政府部门每年年底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
(三)上级行政机关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关制度;
(四)充分发挥政府法制部门和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第七条 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一)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
(二)重大行政决策经过合法性审查;
(三)重大行政决策经过集体决定;
(四)实行行政决策纠错和过错责任追究;
(五)建立并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第八条 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规定: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政策规定;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按规定听取意见;
(三)发布规范性文件经集体讨论决定;
(四)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报送备案;
(五)实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二)按照公布的目录和法定的条件、程序、期限实施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
(三)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行政执法主体合格,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
(五)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六)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
(七)按规定填报行政执法统计报表。第十条 完善行政行为自律机制,依法接受监督:
(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依法行政工作并按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整改;
(二)依法公开政府信息;
(三)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
(四)依法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五)依法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和信访事项。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依法化解行政争议:
(一)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二)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
(三)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四)依据《行政复议法》落实行政复议经费;
(五)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第十二条 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加强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意识和能力:
(一)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和专题法制讲座制度;
(二)对拟任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前考查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
(三)定期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