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通过持股平台的持股要穿透吗
要。持股平台股东人数穿透性审查问题的初探在新三板业务中,拟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了实现员工激励或众筹融资,经常会采取“持股平台”持股这种方式。究其初衷,一来可以实现激励和融资,同时通过控股股东控制的普通合伙 人执行合伙事务的设计又不致丧失对拟挂牌公司的控制权。问题是,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股东人数超过 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下称4号指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份公司股权结构中存在通过 “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安排以致实际股东超过200人的,应当将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再申请证监会核准,即必须实施股东人数的穿透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