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如何为和谐社会提供保障
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最重要的机制。人与人的和谐相处,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等,都需要法治加以规范和维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主要是由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中国与世界的和谐构成。我们应当围绕这四个方面的和谐发挥法律的引导和维护作用。
一、引导和维护人与人和谐的法律机制
人是社会的细胞,人与人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根基。这里所说的人是作为自然个体和社会个体的人,诸如父子、母女、夫妻、师生、上下级、雇主与雇员等。引导和维护人与人和谐的法律机制有很多。诸如:
(一)明确个体身份及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机制
通过涵盖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法律规范明晰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使全体公民在法定范围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防范各种违法行为发生,形成和谐人际关系的制度基础。婚姻法、亲属法、继承法、教育法、教师法、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等,都明确地规定作为具有不同身份的个体的权利和义务,为每个人行使与身份(社会角色)相联系的权利、履行与身份(社会角色)相联系的义务做出了明确的指引。
(二)确保人与人之间诚实信用的法律机制
诚实信用既是一个道德要求,也是一个法律范畴。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由于市场经济和市场文化负面影响的冲击,社会面临着诚信缺失的严重困扰,集中表现为违约、偷税漏税、贷款不还、假冒伪劣、制贩假证件等。诚信缺失不仅严重损害他人的利益,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而且导致社会道德失范,人与人之间缺少基本信任和合理预期,严重的还会引起社会混乱和不安定,甚至为黑社会的形成推波助澜。解决诚信缺失和信用危机需要综合治理,除了道德教育和舆论引导之外,更主要的是从制度上解决问题,依靠法律的规范、引导、制约和监督重建诚信社会。当前,要以完善信贷、纳税、产品质量、履行合同、执行法律裁决等方面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健全失信惩治制度,把法律上的制约和监督机制作为保证社会成员诚实守信的长效机制。
(三)化解矛盾和纠纷的法律机制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注重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和纠纷,而法律正是化解矛盾和纠纷的重要手段。为了使法律真正起到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的社会作用,除了加强立法外,必须充分发挥司法在化解矛盾和纠纷方面的主导作用。在现代法治社会,人们往往诉诸司法途径解决各种矛盾。近几年来,我国每年平均有600多万起纠纷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司法机关在化解矛盾、减少冲突、稳定社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引导和维护人与社会和谐的法律机制
人与社会的和谐包括公民与国家的和谐、个体与集体的和谐、居民与社区的和谐、群体(阶层)与群体(阶层)的和谐等。
(一)公民与国家的和谐
公民与国家都是政治范畴,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属于社会的政治关系。运用法律在权利与权力之间形成理性平衡,特别是要建立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关系。党的十六大提出,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尊重、保障权利和人权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只有充分尊重和保护公民权利和人权,使人民群众意识到自己在国家和社会中的主人和主体地位,才能增强对国家的认同,才能满腔热情、扎扎实实地去学习、工作和创造,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当前,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个现实问题是对社会弱者的权利保护。在经济改革和社会转型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社会弱势群体,例如国企下岗职工、城镇农民工、失业或待业者、残疾人以及其他在经济上、文化上、政治上、心理上处于弱势地位或不利状态的人。改善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和发展环境,是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解决的紧迫问题。弱势群体的利益本质上属于人权范畴。尊重和保障人权首先想到的应该是社会弱势群体的人权。在宪法面前,对弱势群体的人权关注和保护,不仅是我们应有的道德关怀和福利救济,更是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组织肩负的宪法责任,是我们每一个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
当前,维护公民与国家的和谐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合理地协调公民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一些地方和政府部门财政税收用于广大人民群众最为需要的教育、社会保障、卫生等方面的比例明显偏低,很多困难群众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保障、养老保险没有落实,社会保险的覆盖率不到15%。一些地方政府以极其低廉的价格将土地、厂房、商标转让给不法商人,使他们一夜之间成为暴发户,成为拥有百万、千万甚至亿万资产的富翁,而同时很多群众则因为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国企出让而一夜之间失去了赖以生存和生活的土地、厂房、工作单位和劳动岗位,成为生活困难群体。这些造成了群众对当地政府的不信任,甚至出现对立情绪,酿成社会不稳定的局面。必须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建立公***财政优先投入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国家和社会安全的法律机制,建立维护各阶层公平正义的法律机制。
(二)个体与集体的和谐
在自然和社会中,每个人既是个体,具有个体性;同时又是作为集体的成员而存在,具有集体性。既然集体是由个体构成的,那么,集体就应当为个体提供足够的、独立且自由的活动空间,保障个体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然而,由于个体归根到底只是集体的一部分,个体的利益是集体利益的一部分,因此个体的独立、自由和利益总是要受到集体的***同规则的制约。不顾集体所固有的规则,个体就不能生活于集体之中,而不能生活于集体之中,也就等于丧失了独立和自由,最终也就失去了个体的利益。正如马克思所告诫我们的,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进入21世纪后,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人们受各种思想观念影响的渠道明显增多、程度明显加深,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调节个人独立和自由与集体统一和整合、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尤为重要。比较可行的方法是在集体主义哲学观和社会观的指导下,从实现个体与集体和谐的价值目标和工作目标出发,从法律上合理划分个体与集体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权利和义务机制来调整个体与集体的利益,寻找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和谐。
(三)居民与社区的和谐
社区是居民生活的场所,“八小时”工作之外的大部分时间是在社区度过的。因而,社区和谐对于所有居民来说都是极其重要的。构建和谐社区,使居民相安无事、友爱互助、人身财产安全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基础。而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是和谐社区的关键因素。如果老百姓缺乏安全感,那就没有和谐可言。所以,必须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遏制犯罪的高发态势。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更要注重预防、疏导、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努力减少社会对立,防范矛盾激化,要切实做好维护稳定的工作,及时排查和处理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防止这两类事件对社会秩序的冲击和破坏。
(四)群体与群体、阶层与阶层的和谐
随着我国经济成分从单一的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到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同存在和***同发展格局的形成,客观上出现了不同的利益群体和社会阶层;同时,随着社会治理模式和管理方式的多样化以及社会自治领域和事务的扩大,出现了各种各样全国性的、地方性的、行业性的非政府组织。可以说,我国社会已经进入了利益多样化和利益主体多元化的时代。如果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不能及时有效地得以公正调整和解决,就会在各个社会阶层和群体之间造成对立,甚至引发社会不稳定。
面对利益和利益主体多元化格局,需要建立正确、及时反映各方利益的法律机制,让不同社会利益群体和社会阶层都能有平等的机会和渠道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为此,我们应当以***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为基本制度,建立健全各利益群体和社会阶层的利益表达和协商机制,为各个利益群体和社会阶层提供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的制度性平台,使多元社会的各种利益诉求能够通过公正、规范、有效的渠道输入公***决策过程中,供决策者整合和选择,从而制定出得到社会普遍认可的公***政策。
三、引导和维护人与自然和谐的法律机制
和谐社会必须建立在人与自然和谐的基础之上,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机制必然包括人与自然和谐的法律机制。现在讲人与自然和谐具有现实意义,因为我们面临着环境污染、生态脆弱、能源危机等问题的困扰。
维护生态平衡、保护自然环境、合理开发资源,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法律机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水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农业法、防沙治沙法等二十多部环境资源保护法。与此同时,国务院制定了近百件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大量与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我国还缔结和参加了几十项国际条约、公约、协定。可以说,我国已经基本上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环境保护法为基本法,以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比较完备的环境与资源法律体系。
然而,在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中还缺少环境权的规定,而环境权是保护自然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最重要的机制。关于环境权,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规定:“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着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1]1992年国际环境与发展会议正式将环境权确认为人的基本权利。环境权的一般定义是享受照顾好环境并进行支配的权利,具体内容包括:⑴健康、舒适、安全的环境保证;⑵当代人传给子孙后代的是不被污染、不受破坏的自然资源要素;⑶当代人负有保护资源和改善环境的庄严义务,包括阻止环境破坏、排除侵害、恢复环境、采取良好措施预防环境破坏等。
在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中确立环境权的核心地位十分重要。第一,使环境法成为由核心价值构筑和统一起来的规范体系,服务于人民的环境利益。第二,有助于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只有全社会都能认识到环境权是基本人权,老百姓有权利喝上干净水,呼吸清新的空气,有更好的居住环境,环境法才能得到广泛认同和支持,其实施才有强大的群众基础。第三,增强政府保护环境的责任意识。作为政府有责任为人民提供与环境权相适应的环保服务。第四,为公民团体提起环境诉讼提供维权动力,为司法机关提供受理环境诉讼,维护环境正义的法律依据。在明确环境权利的同时,也要明晰环境义务,维护环境正义。环境义务的基本原则是:⑴人类不得干涉生态物的自然生长和生态系统的自然维系;⑵人类对生态物自然生长的干涉以必要为前提,这种必要性是为了保障人的生命利益;⑶人类对生态物的行为必须谨慎,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除非是紧急避险行为;⑷ 人类对生态物的行为必须支付相应对价;⑸非经正当途径剥夺生态物的生存权利,破坏生态秩序,必须负法律责任。
四、引导和维护中国与世界和谐的法律机制
我们的和谐社会是与和谐世界融为一体的。没有世界和谐,难以有中国的持续和谐,进入21世纪之后,和谐成为世界性话题。人类社会在20世纪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和战后的冷战时期,对战争和冷战的回顾和反思,使各国人民和负责任的政治领导人不约而同地提出了***建和谐世界的问题。中国***产党和中国政府在对内倡导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同时,也对外发出了***建和谐世界的呼唤。
推进国际社会和谐,建设和谐世界,关键是国际关系民主化,全球治理法治化。国际关系的民主化首先指各国的事情应由各国人民自己决
定,世界上的事情应由各国平等协商。其次指政治多样化和文化多元化,以及政治、文化领域的开放包容、尊重文明、宗教、价值观的多样性,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尊重和维护各国自主选择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的权利,推动国家之间、区域之间的广泛对
话与合作。全球治理的法治化是指世界范围的公***治理应当以《联合国宪章》为根本大法和总章程,使《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和平相
处等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成为国际社会的行为准则,无论是经济贸易关系,还是政治文化关系,都应当依照充分反映各国***同利益的国际规则和
国际惯例加以调节;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运用对话、协商等和平手段解决国家与国家、区域与区域之间的矛盾、分歧与争端,在对话和协商失败
的情况下,应当努力诉求法律程序加以调节和裁决,不以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要充分发挥联合国作为世界上最具普遍性、代表性和权威性的国
际组织在国际事务中的主导作用以及制定和执行国际法基本准则的核心作用,同时推进联合国改革,建立以联合国为主导的、法治化的全球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