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号发生的工伤,现在鉴定会不会太晚了?工伤鉴定的具体流程有哪些?
不会,伤愈后一年内鉴定
首先---(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工伤认定)
二、申办工伤认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一份;
(二)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三)医疗诊断机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鉴定书)、治疗病历及复印件;
(四)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五)单位、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材料;
(六)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如:目击证人书证、现场记录、照片、证人身份及其身份证复印件等);
(七)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由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而提出的工伤认定,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引起的伤亡事故而提出的工伤认定,提交有关有效证明;
2、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应提供现场示意图及常住地址证明材料;
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6、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8、因患职业病受到伤害的,提交卫生部门出具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如工伤认定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补正材料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暂不受理,但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能够补正材料的,可以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予以受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其次---(工伤认定出来后工伤股会通知你何时去哪家机构做工伤鉴定)
申办劳动能力鉴定须知
一、申办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一)初次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职工医疗终结期满30日内向市劳鉴委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
2、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
3、工伤职工的医疗诊断证明书、治疗病历原件或复印件;
4、工伤职工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5、属工伤职工申请的还须提供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二)复查鉴定。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对市劳鉴委作出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查,并提供以下材料:
1、 劳动能力鉴定复查申请书;
2、 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
3、 《江门市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书》原件;
4、工伤职工的医疗诊断证明书、治疗病历原件或复印件;
5、工伤职工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6、属工伤职工申请的还须提供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三)重新鉴定。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或用人单位对市劳鉴委作出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鉴定复查鉴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劳鉴委申请重新鉴定。省级劳鉴委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受理后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工伤职工可凭市劳鉴委办公室发出的鉴定通知书和《江门市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诊断意见书》到指定的劳鉴委医院劳鉴小组进行有关诊断。
二、非因工伤残、病的劳动能力鉴定
办理非因工伤残、病提前退休的职工或失业人员,经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符合非因工伤残、病提前退休年龄(即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及缴费年限的,可由用人单位或失业人员本人向市劳鉴委提出非因工伤残、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 单位已加具意见的个人书面申请(失业人员不需单位意见);
2、 近几年的原始治疗病历、有关检查报告单、疾病诊断书等材料;
3、 职工或失业人员的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4、 养老保险参保证明(如:劳动手册等)
经受理后的申请,非因工伤残、病人员可凭市劳鉴委办公室发出鉴定通知书和《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到指定的劳鉴委医院劳鉴小组进行诊断。
最后--评到级别的就按工伤保险条例赔偿,具体不懂可问工伤股,没评到级别只能拿回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医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