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与法律监督有着什么样的关系
关于公诉与法律监督的关系,在理论上需要解决两个重要的问题:
(一)是检察监督与公诉职能能否***存于检察权之中;
(二)是检察监督与公诉职能是否存在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理论界对这两个问题的认识分歧较大,主流的观点认为公诉权被包含于法律监督权之内,从属于法律监督权,法律监督权等同于检察权,检察监督也等同于法律监督。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检察机关应定位于公诉机关,检察权等同于公诉权,公诉权与法律监督权是两种异质的权力,不存在相容性,两种权力***存于检察权之中,是一种“拉郎配”,违背诉讼规律。
实际上,两种观点均值得商榷。检察监督与公诉职能均统一于检察权之中,两者都体现了检察权的多重属性——控权性与诉讼性,但同时两者又具有不同的控权性和诉讼性,不能相互混淆。
现代检察制度,是随着现代公诉制度的产生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控审分离、专门的国家追诉机关的建立,是现代公诉制度和检察制度形成的两个必要条件。现代检察制度建立的重要目的,是通过刑事司法内部的分权,强化检察权对审判权和侦查权的控制,克服纠问式诉讼的弊端,防止因法官的权力过分集中而导致的恣意和专断,防止警察权力过于膨胀而导致“警察国家”的出现。可以说,现代检察制度,是国家在控制公权的过程中应运而生,体现了民主与法治的精神。在我国,检察权包括职务犯罪侦查权、批准逮捕权、诉讼监督权和公诉权。每项检察权所作用的客体都指向了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行为,当然,公诉权的客体有其特殊性,它同时还作用于公民及外国人的犯罪行为。我国检察权存在的重要价值和功能,就在于对其他国家权力实施控制,以确保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护公***利益,保障人权。
权力控制包含两种基本方式,即权力监督和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是指监督主体通过审视、查看被监督者的权力行使行为,对其不当的权力行使行为,督促被监督者或其主管机关予以纠正,请求、提示有关部门对被监督者进行处罚。权力制约是指制约主体通过审视、查看被制约者的权力行使行为,对其不当的权力行使行为,直接以自身的行为予以纠正。两者最重要的区别是,权力制约主体是以自身的行为直接纠正其他权力错误行使行为,而权力监督是监督主体督促被监督主体或其主管部门,纠正被监督主体错误行使权力行为,体现的是间接纠正;权力制约体现为对权力行使的事前和事中控制,而权力监督体现为对错误行使权力的事后纠正,前者有利于提高权力行使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后者有利于权力行使的效率。在控制权力中,两者各有不同的价值和功能,在理论上不能相互包含和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