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漏诉讼请求是否属于程序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这就是说,如果在诉讼过程中你想增加诉讼请求,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出。所以结合本案应该是不符合程序的。二审如果遗漏了诉讼请求或者当事人,属于严重的违反诉讼程序的事项。在二审裁判生效后,可以通过申诉的方式或者作出二审判决的法院的院长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通过再审的方式对二审中的问题予以纠正。2007年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细化和完善民事再审事由。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将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增加为一项新的民事再审事由。

按照通常的理解,该条款规定的基本意旨是,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遗漏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那么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应当对案件进行再审。生效裁判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况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民事诉讼法中通常被称为裁判脱漏或者漏判。

二、民事再审程序的性质与功能

上述问题的回答有赖于对民事再审程序的性质和功能进行必要分析。

众所周知,再审程序是一种特殊的救济程序。再审程序的特殊性表现在,它不是一种具有普遍纠错意义的诉讼程序,而是一种非常程序;它不是审理裁决民事争议的一种独立程序,而依赖于其他诉讼程序而存在,没有其他诉讼程序就不可能有再审程序,不能在没有原审程序的情况下提起再审程序。因此,再审程序的审理对象应当是,也只能是,原审程序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民事纠纷。如果民事争议没有经过原审程序的审理和裁决,就不能启动再审程序对该民事争议进行裁判。从这个角度来看,民事再审程序是一种事后的救济程序,这是再审程序的本质属性。民事再审程序的基本功能在于,它通过对民事争议的再次审理,以纠正在诉讼程序上有重大违法或裁判基础资料有严重缺陷的生效裁判,为当事人提供最后的救济机会。因此,再审程序实质上是对既判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诉讼程序。

再审程序的审理对象应当与其性质和功能相适应。如果原审法院没有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或者只对案件的一部分进行了审理和裁决,那么,没有经过原审法院审理和裁决的案件或者遗漏的案件部分,就不能进入再审程序进行审理。这是确定民事再审程序审理对象的基本前提。

裁判脱漏表明法院在案件审判过程中,由于自身的疏忽,只对当事人提出的部分诉讼请求作出裁判,对其他诉讼请求没有进行裁判。遗漏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实际上意味着原审法院只审理和裁判了案件的一部分,而没有对案件的其他部分进行审理和裁判,即原审法院没有对其所受理的案件审理完结。如果将遗漏诉讼请求作为再审事由,由再审法院按照再审程序审理当事人在原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就相当于再审法院审理了没有经过原审法院审理的案件。这显然不符合再审程序性质和功能的基本要求。从这个角度来看,不能将原裁判遗漏诉讼请求作为再审事由,使其成为打开再审程序之门的钥匙。

同时,从诉讼系属的角度来看,将遗漏诉讼请求作为再审事由也存在欠妥之处。诉讼系属的基本含义是指案件存在于法院的事实状态。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后,该民事争议(案件)就开始系属于受理法院。只有待争议的民事纠纷由受理法院作出终局裁判后,诉讼系属才能够从受理法院消灭。一项民事争议一旦发生诉讼系属,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其中一个重要法律后果就是管辖恒定,即诉讼系属发生后,不管确定管辖的情况发生什么变化,最初受理案件的法院对该案件始终具有管辖权,直至其对全部案件审理完结并作出终局裁判。如果受理法院遗漏了当事人提出的一项或者数项诉讼请求,那么,没有经过受理法院审理和裁判的诉讼请求,从性质上看,仍然系属于受理法院,处于受理法院的审理过程之中,受理法院应当对其继续进行审理和裁判。因此,按照诉讼系属的要求,如果出现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情形,那么,被遗漏的诉讼请求依然应当由原审法院补充审理和裁判,而不能将遗漏的诉讼请求移送给其他法院审理。从这一点来看,遗漏诉讼请求作为再审事由违反了诉讼系属理论的基本要求。

另外,从当事人程序保障视角来看,将遗漏诉讼请求规定为再审事由也不尽合理。因为遗漏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表明原审法院没有对该诉讼请求进行审理。此时如果直接由上级法院按照再审程序对被遗漏的诉讼请求进行处理,必然会损害当事人应当享有的审级利益和基本程序保障权。尽管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上级法院(最高法院、高级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也可以交由原审法院再审。此时可以通过原审法院对遗漏的诉讼请求进行补救,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审级利益。但是,只要民事诉讼法规定再审案件可以由上级法院直接再审,就会为损害当事人审级利益打开程序通道。尤其是在民事再审案件以提审为原则,以指令再审为补充,以指定其他法院再审为例外的指导思想下,遗漏诉讼请求的民事再审案件将大量汇集到上级法院审理,当事人的审级利益和程序保障权将可能遭受更多损害。因为上级法院按照再审程序审理案件,所作的裁判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当事人不可能再有寻求对遗漏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的机会。由此不难看出,将遗漏诉讼请求作为再审事由也是存在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