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恶意诉讼的规定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恶意诉讼处罚的标准,实际上就是法院认定恶意诉讼行为事实成立的标准,必须把握三个要件:主观标准、客观标准和事实清楚的标准。在主客观相互统一,事实清楚而且不能被证伪的情况下,法院才能采取处罚措施。主观标准为提起恶意诉讼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即恶意。恶意可能包含两种意思,一是指无正当理由故意从事某种违法行为;二是具有不正当的动机。可见,恶意包含了行为意思上的违法性和目的意思上的不正当性,是主观过错中最为严重的一种。恶意诉讼的当事人明知自己不具备诉权或无正当理由仍提起诉讼,诉讼程序的启动缺乏合理的事由,当事人对该诉讼要件的欠缺是心知肚明的,让程序的启动具备了违法性要件;当事人启动程序是为了某种不正当的目的,也许是为了损害他人财产,诋毁他人名誉,造成他人精神痛苦等,且当事人对不正当目的的期待是通过积极的违法诉讼行为表现出来的,并非是因自己的重大过失而造成的。这种恶意同样可以表现在被告一方的积极抗辩上。

恶意诉讼罪的立案标准:

1、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2、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3、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