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的特征

国际环境法是指调整各国在保护环境领域的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环境法的特点及原则有:

1、法律体系尚不够完善,从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被认为是国际环境法发展史上的转折点,虽然在此以后通过一些文件,但它们来自尚未成为现行的文件,未具有真正的法律拘束力。

2、保护环境措施适用差别待遇原则,由于环境保护要求世界各国普遍参与,但各国的情况又不一样,因此,采取这种原则是必须适用的一种合理的安排。

3、国际环境法应通过非强制的协商程序来实施。由于环境损害不只有一个来源,很难确定归因于某个国家,环境条约通常又不包含国家责任条款,而主张通过缔约国定期会议,相互审查,通过非强制的协商程序保证对环境条约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