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内瓦公约》战俘篇
战俘:公约还规定,任何在武装冲突中被俘的人都应当被视为战俘
《日内瓦公约》规定战俘营的内部事务由谁管辖?
应该是拘留国
拘留国得将战俘拘禁。得令战俘不得越出拘留营一定界限,若上述拘留营设有围栅,则不得越出围栅范围。除适用本公约关于刑事与纪律制裁之规定外,不得将战俘禁闭,但遇为保障其健康有必要时,且仅在必需予以禁闭之情况继续存在期中,则为例外。
在战俘所依附之国法律允许下,得将战俘部分或全部依宣誓或诺言释放。此种办法,在有助于改善战俘健康状况之场合,尤应采取。任何战俘不得强令接受宣誓或诺言释放。
战事开始时,冲突之每一方应将准许或禁止其本国国民接受宣誓及诺言释放之法律及规则通知对方。依照此项通知之法律及规则而宣誓或给予诺言之战俘,应以其个人之荣誉保证对于所依附之国及俘获国严守其所宣誓或承诺之条件。在此种情况下,其所依附之国不得要求或接受彼等从事违反其宣誓或诺言之任何服役。
对于战俘,不论何时何地,不得有下列行为:
甲、对生命与人身施以暴力,特别如各种谋杀、残伤肢体、虐待及酷刑;
乙、作为人质;
丙、损害个人尊严,特别如侮辱与降低身份的待遇;
丁、未经具有国际社会认同、无必需司法保障的法庭宣判,进行判决或执行死刑。
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战俘的住宿条件应与在同一区域内拘留国驻扎之部队居住之条件同样优良。此条件应顾及战俘之习惯与风俗,并绝不得有害其身体、身心健康。
第三十四条规定:战俘有履行其宗教义务之完全自由,包括参加其所信仰宗教之仪式,但应以遵守军事当局规定之例行纪律措施为条件。拘留国部队应当为战俘提供适当宗教场所和宗教仪式所需的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