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是会计主体而不是法律主体呢?

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并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不能成为法律主体,但是作为相对独立的组织,有财务活动就可以成为会计主体,具体的区别在下面细说:

会计主体又称会计实体,是指会计工作为其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也就是说只要在经济上相对独立的企业、单位等组织都可以成为会计主体。会计法总则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法律办理会计事务。也就是说,只要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组织,就可以成为会计主体,会计主体的范围较宽。

而法律主体的要求就比较严格了,并不是所有的组织和单位都能成为法律主体,只要那些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人格的组织才能成为法人的主体,即法人组织才能成为法律主体。具体的讲,首先要有独立的财产,也就是组织的财产和其成员的财产要区分开来,独立于其成员的财产,不能随便的变动,其次组织要能独立的承担责任,也就是能够以自己的财产而不是成员的财产来承担责任。具备了这两条,才能成为法人,成为法律主体。

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作为相对独立的单位,它的财产和它的组织者的财产是分不开的,也就是说,合伙人的财产就是合伙企业的财产(现在已有分离的趋势),独自企业的财产就是企业所有人的财产,而且责任也是分不开的,当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需要承担责任的时候,其所有者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所以这两种企业并不具备法人资格,也就不能成为法律主体。但是作为相对独立的组织,又有自己的财务活动,因此就构成了会计法上的会计主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