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还能仲裁吗

签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还能仲裁。

员工与公司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后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前,因出现重大变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关系的解除可能会签订相关协议,对于协议的内容,则完全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商定,一般情况下会包括支付未领取的工资、经济补偿、年休假工资等内容,就劳动关系的解除进行一次性解决。

但是在实务中,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签订后产生了大量纠纷,大多数的原因就是劳动者一方认为该协议不公平、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而即使签订了也不愿意按协议履行,因此产生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但协议如果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上述条文的意思来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后,任何一方可以反悔不履行该协议,但前提是该协议存在违规,或者签订协议时有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如果没有这些情形的,双方签订的协议是有效的,必须按该协议履行。并且,有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协议仍然有效,但是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