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级市”领导“县级市”,这样合理吗?在法律上有依据吗?
新中国成立后,实行市管县的管理体制,但也有很多弊端逐渐暴露了出来:有的市片面地把县当作自己的附属行政单位,要求县的经济发展从属于市辖区经济发展的需要,并没有真正突破传统的?市属?观念而形成?市域?观念。在处理一些全局性问题时,眼光只看到市辖区的那个行政?块块?,这种本位行为自然遭到了县的普遍反对和抵制。
另外,在市管县体制下,辖县的经济发展、发达到一定程度,达到现行的国务院设市标准,经国务院批准后升为县级市。这样的市名义上由省直辖,实际由地级市代管,于是局部形成了?市辖市?;当地级市管辖的县全部升为县级市时,出现了?设市城市群?,形成了完全意义上的?市辖市?新格局。
截至1999年底,不包括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个直辖市,有150个地级市代管着318个县级市,这些地级市占全国管县的地级市总数65.5%,被管县级市占县级市总数的74.5%,可见覆盖面相当广。
辖市最多的山东烟台市,管辖7个县级市,山东潍坊、江苏苏州二市均管辖6个县级市,浙江杭州、山东青岛、河南郑州、河北石家庄、广东江门也均管辖5个县级市。
市辖市的弊端,不仅引起了同一个政区通名内涵的混乱,还会引发城市之间不合理竞争。并且,市辖市体制目前在法律上没有依据,在实际运作中也产生了诸多矛盾,并给我国行政区划层级制度带来挑战。
基于上述分析,实行市管县体制(含市辖市体制)不是今后我国政区体制改革的根本方向。这是因为:无论是中心城市作用的发挥,还是市县利益关系的协调,从根本上来说应该依靠市场机制或经济手段,而不是依靠行政机制或行政手段。
因此,市管县体制是我国新旧体制交替阶段的一种过渡形式,随着今后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市管县体制也将失去其存在的基础。另一方面,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分析,市管县体制把原来地区一级政权由虚变实,增加了一级政权管理层次,既增设了机构,扩大了编制,也不利于行政管理工作的高效运转,显然不符合今后我国行政管理必须高效、精简的改革方向,同时与我国今后行政区划层次应该尽量简化的政区改革方向也是背道而驰的。
因此,逐步取消市管县体制,是一种客观的发展趋势。当然,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不可能一步到位,取消市管县体制也只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一方面要通过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合理划分市与所辖县的事权和财权,积极培育城市中心市场,市政府代办的经济权限该放的放、该还的还,从而继续发挥市管县这种体制本身的一些积极作用。
另一方面,要结合我国政区改革的总体方针,特别是高层政区的省区划小,积极探索彻底取消我国市管县体制的新路子。与此同时,在不可能马上取消市管县体制的情况下,还应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市管县?本身这种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