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就是什么意思
问题一:合同是什么东西? 合同 目录[隐藏]合同概念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合同的种类 合同范例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合同管理 数学上的合同 创业合同注意事项
[编辑本段]合同概念 “合同”英译参考:agreement●bargain●contract●covenant●deal●engagement●handfast●pact●promise●signing●treaty
1、合同在国内外法律上的表述
1.1《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1.2《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第2条: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1.3《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
合同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某物、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
这是大陆法系关于合同的经典定义。
1.4《德国民法典》第305条规定:
以法律行为发生债的关系或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者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必须有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合同。
1.5美国《法律重述:合同》(第2版):
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违反该允诺将由法律给予救济;履行该允诺是法律所确认的义务
2、合同的分类
学理上合同有广义、狭义、最狭义之分。
2.1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如民法上的民事合同、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国际法上的国际合同等。
2.2狭义合同指指一切民事合同。
作为狭义概念的民事合同包括财产合同和身份合同。
上述财产合同又包括债权合同(即下述的“最狭义合同”)、物权合同、准物权合同。
上述身份合同又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第2条第2款)。
2.3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
《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分则所规定的15种有名合同全部是债权合同。
注:
制定《合同法》之时,我国的《物权法》尚未制定,故物权合同、准物权合同当时仅停留在学术探讨阶段。
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留置合同、探矿权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承包合同等物权性质的合同在没有特别法规范的情况下仍然适用合同法总则或类推适用合同法相关分则。
3、《合同法》调整的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3.1合同是两个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3.2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
3.3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4、“合同”和“协议”的概念区别:
合同和协议在实践中没有什么区别.都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一种契约.简单地说,就是你情我愿,然后我们把大家都同意的事情固定下来,说明白,说清楚,那么我们达成一致的这个事项就是协议,在法律上就叫合同.
一般来说,生效的合同和协议法律效力就是相同的.除非没有生效或因为一些条件而失效.比如,合同或协议的一方是个7岁的小孩,这样的合同就没有效力.
需要公证的合同或协议只是把合同或协议的效力固定并强化,如果法律没有要求,合同,协议的当事人也没有约定,是不需要特别的公证的.
合同或协议一般两份就够了.合同当事人各持一份.至于您说的第三份,很可能是给见证人或第三人,这个作用也是为了强化合同或协议的效力,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
合同或协议一般只是名称,叫法的不同.只要不违反法律和道德风俗......>>
问题二:民法中条件成就是什么意思 所谓条件成就,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用语。
所谓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法律行为成立时效力是不定的,其何时生效、是否生效,要看所附的条件是否成就。
比如,A和B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但是A在合同中附加了这样一个条件:如果B考上了大学,那么合同才生效,我就把xx卖给你。这里,B考上大学就是所谓的条件。在b考上大学前,合同虽已成立,但未生效,如果这时a将标的物转卖,他不承担违约责任,只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是当B考上了大学,那么条件就成就了,合同也随之生效,A就应当履行合同约定卖给B标的物。这个条件就是所谓的延缓条件或停止条件,意在延缓法律行为的生效。当条件成就时,也就是条件约定的事实发生时互法律行为就生效,不成就时,就不生效。
还有一种条件是所谓的解除条件,即当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就失去了效力。比如a和b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如果约定,如果B考上了大学,A就不在将房屋租给他,那么当B考上大学、条件成就时,租赁合同就解除了。
当然,条件不一定是积极条件(如果发生了什么事就怎么样),也可以是消极条件(如果不发生什么事就怎么样)。
需要注意的是,所附条件是有一定要求的,它必须是可能的、未来的、不确定的、合法的。还要和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相区分。
问题三:合同所说的“相对人”是什么意思,求举例子 一般是指合同的相对方 比如说签署合同的是甲乙两方 那么 甲方的相对人就是乙方 乙方的相对人也就是合同中的甲方
问题四:合同效力分类? 内容摘要:一、合同效力概述:合同的概念、合同的效力及类型;二、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特点;三、 合同有效:概念、特征及条件;四、 合同无效:无效合同的概念、特征、无效的原因、无效合同的分类;五、 效力待定的合同:概念、特征、要件及表现类型;六、 可撤销合同:概念、特征及权利的行使;七、 有关合同效力的几个案例分析及结论一、 合同及合同效力概述《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的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85条则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对比来看这两个规定并无任何本质的区别,只不过是《合同法》把《民法通则》的民事关系具体指明为民事权利义务而已.根据《民法通则》中对合同的定义,有的学者认为该协议 一词应包含双重含义:一为合同,二为合意.(1)所以有的学者也认为: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合意,而合同的成立就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2).这种理解应当说是比较正确的.那么,当事人各方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来进行交易,怎样才能使合同(也就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被法律认可和保护,不论是在法学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应着重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由于司法解释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以及司法实践中对合同的效力在理论认识上的不一致甚至是混乱,使得对其进行研究更具有强烈的实践指导意义.首先我们必须明确一个基本前提是,《合同法》的一个主要目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同法》第1条).因此,《合同法》应当激励交易而并不是加以限制,其显著的表现就是最大限度地使一个已经存在的合同合法有效而不是把大量的合同都认定为无效.同时,作为私法领域的一类重要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应充分保护公民的自愿而不必进行过多的限制和干涉.《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都具体规定了对依法成立的合同进行法律保护.因此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就成了国家对合同的认可、保护与干涉的具体内容之一.根据合同法理论、《合同法》的现行规定及司法实践,我们可以把合同的效力主要分为合同有效、合同无效、效力待定和可撤销的四种效力类型,与此对应产生四种效力类型的合同,本文根据不同的效力状况进行相应的具体研究.二、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首先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进行分析讨论,是因为其对四种效力类型合同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我认为,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应为两个性质不同的法律概念,尽管其二者具有较强的联系,但是其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不论是在合同法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有的学者据此认为我国《合同法》主张的是合同成立与生效的统一论(即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同时发生),而否认采用分离论(即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不同)的理论.这些学者认为分离论存在三个主要缺陷,其一是把合同自由交给了当事人,而把合同的依法与生效留给了国家去评价,当成合同的外部因素,其二便是误导了当事人,它告诉当事人,只要坚持合同自由,合同即可成立,而合同是否依法和生效,则是国家的责任.其三是逻辑上错误,合同成......>>
问题五:当事人为自己利益阻止合同不成就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当事人为自己利益阻止合同不成就的法律后果是合同的成就。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问题六:合同法45条属于什么规则 专家解答:
合同法属于私法,属于民商法领域,是实体法!
问题七: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 时生效。 中“成就”是什么意思? 成就就是该事件按照当事人的预想或约定真实客观的发生了
问题八:合同并列的方式 合同的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及法定解除两种情况。
约定解除:
《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这一条是关于约定解除合同的规定。合同既然是当事人通过相互协商而订立,也可以通过协商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应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解除的方式包括在合同生效以后协商解除,也可以事先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合同即可解除。两者的区别只在于协商的时间不同。 协商解除合同时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法定解除: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迟延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一条是关于合同的法定解除的规定。与当事人协商解除合同不同,只要存在这一条所规定的五种条件之一,当事人就可单方解除合同,而不必与对方协商。
以下分别作简单阐述: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解除合同。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地震、火山爆发、雪崩;洪灾、风、 *** 禁令、战争等。行使解除权的当事人应当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解除后,未履行合向义务的当事人可以被免除责任。
2 、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当事人在期限届满后表明不履行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追究其违约责任。当事人在行使解除权时,不得以自己的主观推断或想象为依据,要求另一方要有明确的表示,如主动通知,或是以某种行为如停产等表明不准备履行义务。只有在一方当事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即大部分的债务或是重要的有根本性影响的债务时,另 一万才可解除合同。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所谓催告是指债仅人催促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的 知。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能够证明另一方已收到催告通知,并且已给予了一段合理的期限。该期限是否合理,应根据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债务的多 以及履行债务的外部条件等确定。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里的违约是指严重违约,因一方当事人的该约行为,致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继续履行会影响订立合同时所期望的经济利益,甚至还会进一步造成损害,维持合同的效力已无意义,此时另一方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5、因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而解除合同。如因国家计划而制定了新的法律。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可能违法;专为一方当事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 放弃自己的利益而解除合同等。
你的问题涉及3个方面:
1、乙方现在将场地以租金三倍的价格转租给第3人使用。请问乙方是否违法。
2、若乙方违约,甲方要解除合同是否受第六条限制。
3、第三方利益是否受到影响。
答:若合同未做约定,未经出租人同意,乙方构成违法转租。承租人擅自转租的,造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出租人可以解除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并要求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此外根据我国法......>>
问题九: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条件未成就时合同是否成立 首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该条款规定的是依法成立的合同的效力,并非依法生效的合同的效力。附批准生效要件的合同中,已经依法成立的合同,即使欠缺批准这一生效要件,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其次,根据我国第八条的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未申请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但此条款未明确若相对人请求对方办理相关手续是否支持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