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事件级别

法律分析:

不良事件分为四级,分别是:

Ⅰ级(警告事件)非预期的死亡,或是非疾病自然进展过程中造成永久性功能丧失。

Ⅱ级(不良后果事件)在疾病医疗过程中是因诊疗活动而非疾病本身造成的病人机体与功能损害。

Ⅲ级(未造成后果事件)发生了错误事实,未造成损害,或有轻微后果,不需要任何处理可完全康复。

Ⅳ级(隐患事件)由于及时发现错误,未形成事实。

不良事件的监测方法:人工监测。主要侧重于对已经发生的不良事件的上报与管理,包括主动上报和非主动上报两种形式。一般而言,人工监测方式能够监测所有类型的不良事件,由于这些监测方法随意性较大,且耗时费力,临床使用受限,但对于研究却很有帮助。复合监测模式。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电子监测手段的提高,计算机监测逐渐被引入,形成一种电子监测与人工监控相结合的复合监测模式,此监测方法准确、高效且低耗。

法律依据:

《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汇编》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衍生问题:

什么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鉴定部门是由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医疗事故鉴定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那里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