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法律文书有哪些

立案、破案类、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类、 强制措施类、 侦查措施类、 延长羁押期限类、 侦查终结类、 补充侦查、复议和复核类、民商裁决文书、行政裁决文书、刑事裁决文书、仲裁法律文书、公证法律文书、诉讼法律文书、非诉法律文书、公司管理文书、公司清算文书、常用法律文书

一、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文书分类:

(1)按照案件诉讼性质的不同,分为刑事案件使用的检察文书和民事、行政案件使用的检察文书两大部分。

(2)按照文书公开对外与内部使用的不同,刑事案件的法律文书,又分为诉讼文书和工作文书两部分。

(3)按照文书的诉讼阶段和性质、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审查批捕和其他强制措施文书,审查起诉和出庭文书,抗诉记忆,监所检察和法律监督文书,控告申诉检察和刑事赔偿文书,审批延长办案期限文书,辩护代理文书和其他文书。

(4)按照人民检察院的业务部门分工和案件在的不同,可分为刑事检察文书,直接受理侦查(反贪污贿赂与法纪检察)案件文书,监所检察文书,控告申诉检察(包括刑事赔偿)文书和民事、行政检察文书。

二、侦查文书的分类

1、 立案、破案类

2、 法律相关人员参与刑事诉讼类

3、 强制措施类

4、 侦查措施类

5、 延长羁押期限类

6、 侦查终结类

7、 补充侦查、复议和复核类

三、法律文书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1、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

2、进行法制宣传的生动教材;

3、有关法律活动的忠实记录;

4、综合考核干部的重要尺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