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可以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有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第九条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第四项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有以下这些: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的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所以行政强制法也授权行政法规有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同时也作了三点限制:一是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范围的事项的。宪法第89条规定了国务院的职权,在宪法规定内的事项,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要遵循行政法的一个重要原则——法律优先的原则,就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才可以规定;法律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要与法律的规定一致,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关于其他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哪些,行政强制法没有明确列举,根据宪法的规定,强制进入公民住宅和限制公民通信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法律规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简要总结:行政法规可以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有:行政法规可以设定第九条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第四项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