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刘某签订一房屋租赁合同。根据所学的《合同法》的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
(1)《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责任由出租人承担,但如果系出租人自身原因导致房屋侧墙倒塌,则另当别论。《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修缮出租房屋是出租人的责任。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当及时、认真地检查、修缮,保障住房安全。房屋出租人对出租房屋确实无力修缮的,可以和承租人合修。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可以折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3)不合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这一司法解释,对于装修、添置附合物等问题有详细规定。
(4)没有解除,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出租人将租赁房屋出售应当通知承租人,因为这里面涉及到房屋承租人的一个优先购买权问题,但是出租人将房屋出售给房屋***有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必通知承租人。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