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防疫政策最新

疫情实时变化,建议回鹤岗之前提前拨打电话: 0468-6168225咨询对应城市的具体隔离情况。最新核酸检测要求:1、市域外抵(返)鹤人员需提前2天向所在社区(村)、单位报备,填写《鹤岗疫控》小程序,持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抵鹤后执行“落地检”,并按规定落实分类管控措施。2、倡导广大市民如无特殊情况,非必要请勿出鹤,特别是到国内其他中高风险区域旅游;如必须前往,务必提前了解当地的疫情形势和疫情防控政策,做好个人防护,保持安全社交距离。最新报备要求:为严格落实“九早”要求,请所有市域外抵返人员,要密切关注各地疫情动态,及时了解相关防控政策;进入市域内时,要通过微信搜索“鹤岗疫控”小程序主动进行报备。7天内有低、中、高风险区旅居史、发生本土疫情的地级市(直辖市)旅居史抵返人员,以及与各地公布的确诊病例(含无症状感染者)有轨迹重合人员,抵返前2日须向目的地社区(村屯)、宾馆(酒店)、工作单位、机关事业单位主动报备;也可选择通过电话、委托亲人朋友同事等方式向目的地所在社区(村屯)、工作单位或宾馆酒店报备,并如实申报个人信息,配合属地按要求分级分类落实好管控措施。

回鹤岗隔离政策:

1.入境人员:实行“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天居家健康监测”管理措施。核酸检测:1、2、3、5、7+3。居家健康监测期间不外出。2.有高风险区7天旅居史的人员:实行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核酸检测:1、2、3、5、7天。3.有中风险区7天旅居史的人员:实行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核酸检测:1、4、7天;如不具备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4.有低风险地区7天旅居史的人员:3天内应完成两次核酸检测,并做好健康监测。(注:中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旗)的其他地区为低风险区,低风险区人员离开所在城市应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所有中高风险区解除后,县(市、区、旗)全域实施常态化防控措施) 。5.密切接触者:实行“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天居家健监测”管理措施,居家健康监期间不外出;核酸检测:1、2、3、5、7+3。发生较大规模疫情时,为缓解集中隔离点资源严重不足,对密切接触者可采取“5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5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措施;核酸检测:1、2、3、5+2、5。解除集中隔离后应“点对点”闭环返回至居住地。6.密接的密接:实行“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管理措施,核酸检测:1、4、7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传染病防治和保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五十六条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

第五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