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养狗的规定
法律分析:
关于养狗涉及多种情况,所以会有多个部门进行管理;犬伤人属治安问题归公安部门管理,犬的免疫归畜牧部门管理,宠物市场管理归工商部门管理,环境卫生归城管部门管理,进出口宠物检疫归检验检疫部门管理等;我国民法典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饲养宠物有相关法律规定,当前各大城市也出台了相应的养犬管理规范。各地区结合本地实情制定了养犬管理的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