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胶囊房的法律规定

武汉市3室改成4室出租属于胶囊房,将住房原设计的房间分隔后出租属于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根据《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且未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同意,擅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或者扩大房屋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

(三)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

(四)在楼面、屋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

(五)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标高;

(六)拆除或者改变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大型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主体结构;

(七)违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性物品;

(八)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者将住房原设计的房间分隔后出租,危害房屋安全;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属于直管公有房屋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承担房屋安全责任。

[扩展资料]第二十一条 房屋存在危及相邻人、房屋使用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安全隐患,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房屋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房屋安全责任人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行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或者存在危及利害关系人的危险点的,鉴定费用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不是危险房屋且不存在危及利害关系人的危险点的,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