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为什么不能拒载?

 司机拒载违法。为什么呢?

我们知道,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此,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法律地位平等。自愿是指当事人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合同自由是指当事人有订立和不订立合同的自由,有选择跟谁订立合同的自由,有决定合同内容与形式的自由。自愿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和表现。平等原则禁止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自愿原则、合同自由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在乘客与司机的关系中,两者法律地位平等,乘客乘车付钱,司机载客收钱,乘客与司机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依照自愿、合同自由原则,乘客当然地拥有选择出租车乘坐的权利。那么,出租车司机是否也拥有选择同意乘客乘坐的权利呢?事实并非如此。合同法上的自愿、合同自由原则并不是绝对的。现代合同法为保护合同关系中的弱者,限制垄断,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对于一些社会主体规定了强制订约义务。所谓强制订约义务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某种特别的当事人所承担的在通常情况下必须与他方订立合同的义务,这种当事人对于他方通常合理的订约请求不得拒绝。负有强制订约义务的当事人一般都是社会公用事业部门,例如供水、供电、供气部门,

运输部门,医院等。还有一些非社会公用事业部门的当事人也负有强制订约义务,例如拥有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技术等)或某些服务行业的当事人在某种情况下就负有强制订约义务。如果没有强制订约义务,就会导致技术垄断或损害消费者等影响社会公***利益的情况发生。因为个别消费者与庞大的商家相比,力量对比实力相差悬殊,消费者处于弱势,也就是法律上所说的弱者。对于弱者,法律总是作出特别规定,进行特别的保护。很难想象,如果没有强制订约义务的话,医院就可以拒绝病人就医,让病人得不到医治而死亡。这种情况下,医院就成了屠宰场的别称了。乘客与运输商的关系也是这样。运输商处于强者的地位,乘客处于弱者的地位,因此从事公***运输的乘运人必然也要承担强制订约义务。《合同法》第289条规定:“从事公***运输的乘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由于义务不得违反,违反义务要负法律责任。因此,强制订约义务作为法律规定的一项义务,负有这种义务的当事人在权利人要求时不得违反,违反时要负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负有强制订约义务的出租车司机不得拒绝乘客提出的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否则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到朋友的这个遭遇,出租车运输公司及其司机作为从事公***运输的乘运人,负有法定的强制订约义务。因此,该司机不得拒绝乘客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在这件事中,朋友要去的地方虽然较偏远,但也属于广州市近郊,其运输请求是通常、合理的。司机不能因为地方较偏远,路面难行,空车返回的可能性很大,可能影响他挣钱而拒载。该司机拒绝我朋友的运输要求,即违反了强制订约义务。正是因为司机的拒载,使得朋友由于长时间等待受凉,回去以后受寒生病发高烧。朋友受寒生病发高烧与司机的拒载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司机对这后果也应该有所预见。因此,出租车公司应承担赔偿医疗费的责任。

强制订约义务作为法律的特别规定,与合同自愿、合同自由原则对立统一,***同承担着维护个体私有权利与保护社会公***利益的统一和谐的神圣职责。

       启示

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清楚地知道了,在通常情况下,出租车对于乘客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不能拒绝。这就是合同法所说的强制订约义务。作为消费者的我们在遇到负有这种义务的主体违背义务时,有权向消费者委员会投诉,依法保护自己的利益。负有强制订约义务的主体主要是社会公用事业部门。比如说用户要用水,供水部门就必须与用户形成供用水关系。其它如供电、供气部门,运输部门,医院,电信等都负有法定的强制订约义务。在权利人要求订约时不得拒绝,拒绝时要负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