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作虚假陈述原告可否另行起诉
无此必要。被告作虚假陈述的,本方可以当庭提出质疑,并提供相关的证据以反驳对方的主张。法律规定,任何证据必须经过质证,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认定相关事实的证据,本案已经在诉讼过程中,另行起诉,等于是重复起诉,在法律上毫无意义也是不允许的。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1、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2、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