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不在于毁灭人情,而在于发展人情
中国历史上著名思想家、政治家墨子有一句话,巧妙地阐述了自古以来棘手无比的法与情的关系,“法不仁,不可以为法。”的确如此,于法,它是人人平等的一种保障,具有纯洁性和崇高的严明。于情,它是稳定社会,安定民生的社会关系。似乎两者缺一不可。而本来,法与情就是相生的关系,是自然而然地产生的,也是互相需要的。
? 有人说,三国演义失街亭这一情节中,孔明对马谡的惩罚太过残酷,有失情理。但谁又敢说法律直接冲击情理呢?根本上,情建立在人与人之间,那巩固情的一面墙就是法了。没有法,人们可以无拘无束,对于情超越了理上的界限,也令当事人失去了对情的定义。逐渐地,自私将会取代无私,自大将会取代谦逊,那么这种关系能被尊称为自大、自私的友情吗?不,很明显的是,那时的人们已经完全失去了人与人之间的感情。再比如说,两个关系密切的朋友,其中一方借钱的时候,两个人由于彼此关系熟络而没有依照正常的借贷流程而未签下借条,导致后来由于还款日期的不明确导致双方发生了争执。这种结局无疑是双方都劳神伤情,虽然最后经过繁琐的程序重归于好了,但却因此事两人感情中出现了隔阂。由此我们能可以看出,在没有法的相互约束下,它将会使人们思想和行为无限扩大,进而破坏双方的利益,而这岂不是违反了它原本的意义-------促使社会安定,使得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谐吗?
? 其实在上面的借钱例子中,法律在里面应该发挥它自身的作用。在添加了“法”之后,法与情的一架天平就架起了。它规范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让“情”建立的恰当的位置并不让它逾越它应处于的位置。回到孔明挥泪斩马谡这一情节中,孔明下令处死马谡并非无理之举。首先前文马谡签下的军令状是马谡对街亭之事做出承诺,马谡必须对他所作所为负责到底;其二,就是法理与人情了。但我们不单要看马谡和孔明的感情,而是要看孔明对蜀军千千万万人的人情。在这一点上,马谡丢弃了几万人对他的信任,毁灭了几万人的人情。而孔明作为领军,需要树立其军威,承载着千千万万人的人情,因此,死刑对于马谡来说也是最好的安排,这样的结果对孔明和马谡也是发展彼此感情最高的境界。
? 而随着时代的逐渐发展,法律是时代的必然发展趋势。这也是当情发展到一定高度时,自然而然产生于情,又巩固情的一种衍生物。如若没有情,法也不复存在,如若没有法,情也会殆然近失。而在现实中离我们最近的法庭,同样也是如此。如果法官机械地运用法律来处理当前的案件,就可能出现合法但不尽合理的现象。而现实中的法庭,有时也会因为人情而降低惩罚的程度。因为法律规定是有弹性、有幅度,或有选择的空间时,适当照顾情理,但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照顾情理。所以说,法律是在发展人情,并非毁灭人情。
高一4班宋欣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