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法律客观:

《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以外的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