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营业执照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可以认为是私企吗?

企业营业执照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就是私企。

企业营业执照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属于“三资”企业中的中外合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的特点:

1、合资企业按合同规定占有股份,但只有出资证明书,不发行股票。因此,不同国外的股份公司出现控股问题,谁在公司占有的股份多,谁就控制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

2、国外规定外国投资者只能占股份49%以下,本国投资必须占51%以上。而中国的规定不同于外国。对外商合资企业的股份,只规定下限不少于25%,没有明文规定上限;

3、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有一定比例要求。总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要等于投资总额的70%;且注册资本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对全营各方的认缴资本不负还本付息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百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百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第一百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