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11.2号出台的网贷管理办法中跨省的网贷是不是不用还了?

国家11.2号出台的网贷管理办法中跨省的网贷仍需要偿还,只是涉及违法的网贷不具备法律效力。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借款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

(二)提供在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未偿还借款信息;

(三)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不得用于出借等其他目的;

(四)按照约定向出借人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

(五)确保自身具有与借款金额相匹配的还款能力并按照合同约定还款;

(六)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关于网贷的其他规定。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三)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五)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只能进行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

以上内容参考?中国网络信息化办公室——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