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正当防卫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正当防卫人承担,《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由人民检察院或者称控方承担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明责任,如果按照我国通行的犯罪构成四要件来证明行为成立犯罪的标准来开展举证活动的话,那么检察院的工作就是逐一对犯罪构成四要件逐一进行证明,使得所形成的法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正当防卫这类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安排在犯罪构成体系之外评价,也就相当于免除了检方对正当防卫的证明责任,至少说要求检方对其承担正当责任无据可循。所以以田文昌为代表的律师团体也认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属于典型的举证责任转移,控方只需证明危害后果及后果与被告人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完成了举证责任。如果辩方声称正当防卫或紧急避免就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这种观点似乎能够与《刑事诉讼法》第35条“辩护人要提出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的规定相吻合。但实质上,证明责任是在事前的证明分配规则,即在证明开始之初就举证责任予以明确,旨在督促当事人积极履行举证、质证义务,保证司法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