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罚相当原则是什么意思?适用于哪种情况?
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等,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
所谓过罚相当原则,是指行政处罚作为国家的一种行政制裁手段,应当与违反行政法义务,破坏行政管理秩序的程度、再犯的可能性以及行政处罚所要达到的目的之间成正比,既不轻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以避免畸轻畸重等不合理情形的发生。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之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此为过罚相当原则在我国立法上的具体呈现,也为行政主体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提供了规则指引。
准确适用过罚相当原则,有利于促进公正执法、精准执法,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合理期待。相反,过罚失当的行政处罚不仅无法获得相对人的认可与配合,也会对社会公众的朴素情感带来伤害。有鉴于此,时至今日,对该项原则的适用规则予以探究,仍属必要。
“相当”二字本有衡量之意。行政机关对过罚相当原则的适用往往渗透着浓厚的裁量色彩,裁量过甚会有“寻租”之嫌,不敢裁量则易致机械执法。因此,行政机关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判断时,应始终葆有谨慎态度,遵守既定规则,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同时兼顾情法理的有机统一。具体而言,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