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具体程序,并谈谈我国的立法规定。

答案:2.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以法国、德国和俄罗斯为代表的执行令程序。在这种程序中,有关的内国法院受理了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承认与执行某一外国法院判决的请求后,先对该外国法院判决进行审查,如果符合内国法所规定的有关条件,即由该内国法院作出一个裁定,并发给执行令,从而赋予该外国法院判决与内国法院判决同等的效力,并按照执行本国法院判决的同样程序予以执行。(2) 以英、美为代表的登记程序和重新审理程序。有管辖权的英国法院对于英联邦国家和欧盟各国法院所作的判决适用登记程序,一般只要查明外国法院判决符合英国法所规定的条件,就可以予以登记执行;对于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国家的法院判决,英国法院都是适用判例法所规定的重新审理的程序,即英国法院不直接执行这些国家的法院所作出的民商事判决,而只是把它作为可以向英国法院重新起诉的根据,英国法院经过对有关案件的重新审理,确定外国法院判决与英国的有关立法不相抵触时,作出一个与该外国法院判决内容相同或相似的判决,然后由英国法院按照英国法所规定的执行程序予以执行。在美国法院,一般区分金钱判决和非金钱判决而采取不同的态度。对于金钱判决,大多数州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都遵循英国法中的重新审理程序,要求利害关系人在美国法院提起一个新的诉讼,由有关的美国法院作出一个新的判决,然后按照法院地法律所规定的程序予以执行。对于非金钱判决,美国各州法院所适用的程序就很不统一了,基本没有一致的原则。

我国采用的是与法、德等国相类似的执行令程序。我国法院在收到有关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书面请求以后,应当依据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立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给执行令,由执行机关依照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