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乙肝歧视
1、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2007年5月18日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2、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2010年2月10日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精神,今后招工和入学不准检查乙肝五项。
3、从医学的角度上讲,乙肝是具有传染性的。但乙肝属血源性传播的疾病,不会经消化道和呼吸道传播,日常生活接触也不会传播。但乙肝病人需要治疗。
4、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特殊行业外,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影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