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术,试述经济法三个基本法律构成的关系
经济法三个基本法律构成关系
三个基本构成的联系
这三个方面的法律,都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它们通过调整各自领域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实现经济法统一的基本功能,完成经济法的基本任务,是国家分别在三个方面调节经济和有关人们的行为规范的法律保障.
三个基本法律构成不同
一,在调整领域和所担当的任务上不同
市场规制法是在市场竞争领域,保障国家以强制干预方式排除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自由竞争的妨害,促进社会经济本身固有的调节机制及市场调节充分发挥作用;
国家投资经营法是在国家投资领域,规范和保障国家以财力直接投入运营,以调节社会经济结构运行;
三个基本法律构成不同
一,在调整领域和所担当任务上不同
国家宏观调控法涉及社会经济的宏观和总体,实在其宏观和总体的某些关键和必要部位,国家实行调节的法律.
三个基本法律构成不同
二,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在经济法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
[西方国家] 反垄断法是现代经济法最早出现的法律,在西方国家长期居于各国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
经济法的核心,通常是指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即在一定国家一定历史时期经济法立法体系中,何种法律处于最重要和主导的地位.
第一,由于西方国家所实行的市场经济体制和生产资料私有制决定的.国家不干预经济是一贯传统.
第二,私有制的经济基础也不允许国家过多干预经济.不到十分必要,国家干预往往遭到各私有者的坚决抵制.
反垄断法成为西方国家经济法核心的原因
[社会主义国家] 国家投资和国有企业立法,在数量和重要性方面不仅在经济法体系中,而且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整个经济立法中,,远居首位,为其核心.
国家投资经营法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核心的原因
从政权建立时候起,就实行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国家大量,全面介入经济生活;几乎完全排除市场调节机制的作用.
经济法体系的核心的发展变化
历史条件的变化,特别是国家经济体制变化和国家经济调节的重点和方式变化,必然引起各有关立法的相互关系和地位的变化.近一二十年以来,无论世界哪一个国家,经济法的核心正在发生转移,宏观调控法在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正在上升.
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变化的原因
一, 科学技术飞速发展引起生产更进一步社会化和经济的全球化;
二,企业,特别是大企业和跨国公司,由于借助现代高科技,它们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加强大.跨国公司的强大力量及其流动性正在削弱当地政府施政的效率,改变政府的管理方式,主要是对企业予以引导,促进,提供帮助和服务等等,促使国家加强宏观调控体系和立法.
三,反对垄断作为国家调节经济的一种方式,其对于社会经济的作用具有某种间接性和被动性,作用面有一定局限性,远不如宏观调控作用更加积极主动,影响面大和效果显著.为此,原处于核心地位的反垄断法,让位于国家宏观调控法.
当今世界,各国经济法的核心正在发生两股相向的变化趋势:
在西方,反垄断法移向宏观调控法;
在中国,国家投资经营法逐渐让位于宏观调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