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离婚带走孩子,爷爷奶奶能要求探望权吗?
儿媳离婚带走孙子,爷爷奶奶是否能要求探望?这个问题涉及到的法律专业术语是“隔代探望权”。对于祖父母、外父母是否享有“隔代探望权”,法律对此没有明确,国内存在各种争议。作者认为是有的!
有一种感情叫“隔代亲”!祖父母、外父母自知来日不长,看到自己的血脉在孙子辈身上延续,是一种情感的寄托,是一种情感的依恋,有时显得比母子之情更真挚!在家庭关系正常期间,老人享受那种含饴弄孙的天伦之乐,都不是个事。如果出现矛盾、离婚、丧子等家庭变故时,爷爷奶奶、姥姥姥爷想看望一下自己的小孙子都是一种奢望。由于我国法律未明确隔代亲属享有探望权,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分歧。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的子女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从这条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探望权行使的主体是“没有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没有明确隔代探望权。想争取隔代探望权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应该怎么办呢?你们不会去翻看婚姻法,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关系。祖孙之间是亲属关系,不是婚姻关系,所以在婚姻法内找不到答案。我国却没有专门的“亲属法”。只能到民事中的“母法”——《中华人民***和国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按照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适用有关民法基本原则裁判,这也是法律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所在。虽然,我国婚姻法没有直接规定隔代亲属的探望权,如果简单地否定隔代探望权,也就违背了探望权的伦理价值取向,也不符合民众对法律的期待。例如,在失独老人要求探望权等案例中,保护祖辈的隔代探望权则有利于慰藉长辈,消弭亲人离世的伤痛,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符合民事活动应遵循善良风俗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指出:“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张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一般应予保护”。
按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允许隔代探视,也有利于履行相互之间的义务、行使权利。当然,隔代探望权的行使还要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如果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与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矛盾重重、关系交恶,如果法院强令判决探望,会进一步激化矛盾,身在其中的孩子当然会受到影响。如果孩子与祖父母、外祖父母感情深厚,祖孙间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和感情交流,更有利于促进其人格的健康成长。
结束语:
本文仅告诉了大家实现隔代探望权的法律依据问题,但脱离现实去谈论法律理论毫无意义。不管是儿媳离婚将孩子带走,也是儿媳丧偶改嫁将孩子带走,老人应当充分考虑到对方的实际情况,与前儿媳、孩子搞好关系,也能更好地去探望孙子。如果双方关系弄僵了,即便法院判决允许隔代探望,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配合,故意制造障碍,见面只会增加矛盾,不会增加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