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评估报告有异议怎么办

可以提出异议。如果是当事人对于评估报告对评估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需书面向法院提出异议,执行法院转交评估机构对异议内容进行复核。评估机构复核发现评估报告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作出修正;评估机构认为评估报告无错误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执行法院在收到评估机修正后的评估报告或书面说明后,发送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果是对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机构的评估资质或评估程序有异议的,即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可向执行法院申请重新评估。执行法官审核属实,则另行确定评估机构。

一、在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

1、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2、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3、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

4、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

5、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6、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

7、其他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情形。

二、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

1、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

2、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按照中标方案确定的数额收取佣金。

3、拍卖未成交或者非因拍卖机构的原因撤回拍卖委托的,拍卖机构为本次拍卖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