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和《德阳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德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德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成区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绿化作业垃圾等废弃物的处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属地管理、分步实施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加强组织和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普及活动,指导、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情况,依法查处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机构负责具体落实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等工作。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设置规范及分类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车站、公园、商店等公***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设置规范,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第十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商环保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第三章 分类标准与分类投放第十一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有害垃圾,主要品种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二)易腐垃圾,主要品种包括:相关单位食堂、宾馆、饭店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三)可回收物,主要品种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以外的生活垃圾。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际,适时调整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洒、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
(一)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品种,应投放至按要求设置的临时贮存场所;
(二)易腐垃圾投放至易腐垃圾收集容器;
(三)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五)家庭或者单位废弃的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单独投放至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指定的回收点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