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

对人的效力,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对哪些人适用。对事的效力,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又称为民事诉讼的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时间效力,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发生作用的时间,以及民事诉讼法对其颁布前的行为是否有溯及力的问题。空间效力,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生效的领域。

(一)由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所发生的案件。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包括静态的财产所有关系和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如物权、债权等;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包括了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如姓名权、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二)由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调整的婚姻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纠纷所发生的案件。如离婚案件、抚养或赡养案件、继承案件等。(三)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纠纷所发生的案件。这主要指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的案件。如因损害消费者权益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损害赔偿案件等。(四)由合同法调整的合同关系纠纷所发生的案件。如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等。(五)由《劳动法》调整的部分劳动关系纠纷所发生的案件。劳动关系就其性质而言,并非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但我国民事诉讼法把劳动争议案件纳入了其调整范围,这类案件包括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纠纷;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案件等。但对劳动争议案件法律规定了“先裁后审”的制度,即对劳动争议必须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六)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的其他案件。主要指特别程序和非讼案件。如选民资格案、宣告公民失踪、宣告公民死亡、认定公民为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财产无主、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等。

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条的规定,我国的民事诉讼法适用于所有在我国领域进行民事诉讼的人。具体包括下列几类人:(一)中华人民***和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居住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三)虽然不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居住,但申请在我国法院进行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