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补贴发放标准
1、中央和国家机关:司局级每人每月1300元、处级每人每月800元、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
2、地方不得高于中央补贴标准的130%;
3、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其他边远地区不得高于中央补贴标准的150%。
法律依据: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第2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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