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标准

法律分析:

01、案例:赔偿159万!张某某诉XX医院行颈动脉内膜剥脱术后脑梗塞致二级伤残案

案号:(2018)京0105民初44590号

主办律师:卢晓燕

责任比例:同等责任,按55%比例判决

赔偿数额:159余万元

本案历时两年多,经过律师多次与法官沟通,申请鉴定人出庭、书面回函,积极争取,最终按照55%的责任比例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159万元。本案是2020年度赔偿金额最高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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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案例:过错比例100%!胆囊切除术致胆总管损伤案

案号:(2019)京0105民初66728号

主办律师:卢晓燕

责任比例:全部责任,按100%比例判决

赔偿数额:53余万元

经过专业医疗律师的陈述、分析,鉴定机构采纳律师陈述意见,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法院按照100%的责任比例判决。

03、案例:赵某诉A医院、B医院行眼外伤手术损伤视神经致右眼失明案

案号:(2020)鲁0102民初16501号

主办律师:卢晓燕

责任比例:A医院承担轻微责任,B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赔偿数额:20余万元

本案中,律师与调解法官、当事人积极沟通,在未进入诉讼程序之前成功调解,当事人立即得到赔偿,省心、省时、省钱。

链接:赵某诉A医院、B医院行眼外伤手术损伤视神经致右眼失明案

04、案例:支持全部医疗费!结肠癌术后肠瘘切除小肠2625px!

案号:(2020)鲁0102民初16266号

主办律师:卢晓燕

责任比例:次要责任,按35%比例判决

赔偿数额:33余万元

大部分法院按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根据过错比例承担。本案经过律师查找大量案例,提交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最终采纳代理律师意见,支持医院赔偿全部医疗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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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案例:分娩子宫破裂大出血,医院负主要责任,鉴定意见附有专家意见,太牛了!

案号:(2019)内0626民初1307号

主办律师:卢晓燕

责任比例:主要责任,调解结案

赔偿数额:55余万元

本案在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通过代理律师的专业陈述,鉴定机构采纳了律师的全部观点,最终鉴定为主要责任,经法院诉中调解,当事人得到55万元赔偿。律师的专业及认真负责的态度得到当事人的高度赞扬。用当事人的话说“您在我们鄂尔多斯出名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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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案例:李某某诉XX医院行胆囊切除术后急性脑梗死、脑疝导致死亡案

案号:(2019)内0104民初2621号

主办律师:卢晓燕

责任比例:同等责任,按50%比例判决

赔偿数额:43余万元

本案在没有尸检报告的情况下,被上海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受理,最终鉴定为同等责任,实属不易。

链接:李某某诉XX医院行胆囊切除术后急性脑梗死、脑疝导致死亡案

07、案例:刘某某诉XX医院行子宫全切除术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案

案号:(2020)鲁0502民初713号

主办律师:卢晓燕

责任比例:同等责任,按50%比例判决

赔偿数额:50余万元

患方代理律师通过专业分析,推翻了被告的死亡原因分析,最终鉴定机构采纳了患方律师的陈述意见,评定为同等责任。本案同样也支持了原告主张的全部医疗费!

链接:刘某某诉XX医院行子宫全切除术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案

08、案例:姜某某诉XX医院行垂体瘤切除致脑脊液鼻漏、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案

案号:(2019)京0108民初58051号

(2020)京01民终1715号

主办律师:卢晓燕

责任比例:次要责任,按30%比例判决

赔偿数额:55余万元

本案患者为农村户口,律师在了解患者的工作情况后,申请证人出庭,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证实患者在城镇居住并工作,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按照城镇标准判决。

链接:姜某某诉XX医院行垂体瘤切除致脑脊液鼻漏、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案

09、案例:周某某诉A医院、B医院面神经鞘瘤误诊为腮腺肿物切除致面神经损伤、面瘫、听力障碍案

案号:(2018)京0101民初12807号

主办律师:卢晓燕

责任比例:A医院承担次要责任,B医院承担轻微责任+同等责任

赔偿数额:A医院赔偿20余万元,B医院赔偿15余万元

本案为患方律师代理的第二例神经鞘瘤案。经其专业陈述及申请鉴定人出庭,鉴定人对代理律师提出的质询问题给予肯定,最终法院判决两医院赔偿原告30余万元。

链接:周某某诉A医院、B医院面神经鞘瘤误诊为腮腺肿物切除致面神经损伤、面瘫、听力障碍案

10、案例:郭某某诉XX医院颅内动脉狭窄支架植入术后脑出血致左侧肢体偏瘫案

案号:(2020)鲁0102民初16266号

主办律师:卢晓燕

责任比例:次要责任,调解结案

赔偿数额:49余万元

本案经专业医疗纠纷律师的分析、沟通,在法院的主持下,医患双方成功调解,医方一次性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49万元。

链接:郭某某诉XX医院颅内动脉狭窄支架植入术后脑出血致左侧肢体偏瘫案

11、案例:郑某某诉XX医院癫痫行颅内电极植入术后颅内出血致残赔偿71万余

案号:(2019)京0105民初76958号

主办律师:卢晓燕

责任比例:轻微至次要责任

赔偿数额:71余万元

本案中,患者已成年,但术后左侧肢体偏瘫、记忆混乱,生活无法自理,律师初步判定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此种情况需经法院的特别程序,认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监护人后,方能进行医疗纠纷等其他的诉讼程序。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