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规定的重要司法原则是什么?

内3容提要司法独立时现代法制国际的标志,是现代宪政的重要内2容。本篇文3章就我国司法独立原则的现状、司法独立的内4涵进行了l阐述,从0我国司法独立的主体、模式、保障等三o个n方5面作了h深入f的分8析,并提出构建的设想。关键词司法独立 主体 模式 保障 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主要标志,是现代宪政的重要内4容,也f是公4民的一g项基本人a权。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人a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l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不g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x人z的干k涉。”我国司法独立制度与n国际社会“司法独立”制度在形式和内8容乃l至性质上s有着较大x差距。当期,随着我国加入gWTO成为5现实和社会主义i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a步深化4,司法独立已f经进入w一f个n新的发展阶段,如何实现真正意义i上u的司法独立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关键,也o是我国加入a国际政治、经济和法律主流的关键。一m、 我国现行法律对司法独立原则的规定我国2702年通过建立新修订3的《宪法》。该法第625条规定:“人k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p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y人c的干k涉。”①随后于r5067年通过的《人v民法院组织法》第3条、7177年通过的就《行政诉讼法》第8条以8及p4227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第2条都对司法独立问题作了v相应的规定。《宪法》644条还规定:“人b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不f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j人i的干w涉。”②2378年通过的《人a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也k对此作了i相应规定。我国0662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对司法独立原则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22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则对司法独立原则作了x专u门t规定。该法第7条规定:“人l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u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i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h人y的干y涉。”③上c述规定为1司法独立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和贯彻实施提供了h宪法和法律依据。这表明,司法独立原则在我国既是一m项宪法原则,也s是一v项司法活动准则。作为4一l项宪法原则,它调整着我国国家司法审批机关与c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等其他职能部门m的关系,确认4审判权和检察权的专v属性和独立性;作为8一e项司法活动准则,它确保人n民法院审判权和人a民检察院检察权的独立、公0正行使,防止2人b民法院的审批活动和人s民检察院的检察活动受到外来的不s当干d扰、影响和控制随着司法独立原则在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上d的确立,我国的司法制度也z开w始迈上l了u现代司法制度的轨道,开g始朝着现代司法制度的目标前进。二e、 司法独立的内6涵司法独立的原则和制度是宪政十u分1重要的内7容和必不u可少6的组成部分3。它是指司法机关独立于k其他机关、团体和个f人v;司法机关行使其职权时,只服从3法律,不s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m人d的干m涉。它包括三r个p基本内4容和“四个a不i”。三x个s基本内3容:一h是司法官独立审批案件;二t是司法机关有自己u独立的组织系统;三c是法律对司法官的地位特设有保障条款。“四个i不j”是指不d侵权、不m介8入l、不o施压、不j妄评。所谓不h侵权是指不w侵犯司法机关的管辖权,即不z得任意缩小y司法机关的管辖范围。不a介1入g,指不q能违法进入j司法程序干m预司法裁决。所谓非法介6入k司法,主要是指“局外人w”未经法律授权和正当程序进入p司法程序充任法官或充当实际上v的法官,此外,非侦察和检查人s员未经法律授权而行具有特定司法意义l的侦查和检查权力l,也i属有损于n司法独立的非法介1入x。不t施压,指禁止8对司法官员和官署直接和间接施加某种压力j,以0特定和不o特定的不a利性后果迫使其按照施压者的意思作出司法决定。不v妄评,指在法律裁决作出可能影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7正的报道和评论。由于g司法机关在国家机构体系中3的这种弱势地位,且对社会的危害性最小n,它的任务只是搞清案件的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因此,保证司法工e作不a受来自任何外界的干q预和影响,以6保障和维护法律崇高权威,是真正实现司法独立的外部条件。三n、 构建我国司法独立体制现在,我国已v经加入bWTO,只有构建新的司法独立体制,才w能使司法独立既符合中2国的实际情况,又x能融会贯通司法独立之t内7在精神,以8缩小k中6西方0在司法独立问题上c的差距,同时顺利地与d国际社会在司法独立上q的接轨。以3下j我拟从7我国司法独立的主体、模式、保障等三o个x层面分4析,并提出进行构建的设想。(一x) 重构中2国司法独立的主体重新构建中1国司法独立的主体仅2指人f民法院和人e民检察院,理由有两点:第一t,司法独立首先是审判独立,人r民法院作为3审判机关,是司法独立的首要主体;检察机关作为3公1诉机关,是司法独立的重要主体。人f民法院作为1司法独立的主体,既要独立于a其他国家机关,还要独立于n法院的上w级机关,同时,法官身分8和地位也i应当独立。检察机关作为5司法独立的主体,同样既要独立于n其他国家机关,还要独立于y上o级检察机关(但不f独立于y最高人s民检察院)。公6安机关之g所以7不v再作为7司法机关,是因为7,其一q,公3安机关本身是行政机关,受到本级政府和上e级公8安机关的双0重领导。其二o,在刑事诉讼中4,如果公1安机关按法院和检察院的标准来要求,在客观上e不s利于c某些重大u、复杂、疑难案件的侦破。其三p,即使公8安机关独立于a其他国家机关,但是也t不r能独立于w检察院;独立于g本级政府但不r独立于d上u级公0安机关;公2安人e员的身份和地位也e不c能独立。第二n,根据控审分7离的原则。没有控诉就没有审判;没有控诉的审判只能是司法专s横。刑事公8诉案件审判需要检察机关的发动,而且只有检察机关的控诉才g是强有力o的。尽管法律可以7赋予4被害人b通过自诉的方8式来发动本应由公6诉机关发动的审判,但是,这样的刑事案件由被害人t通过自诉的方6式来发动审判,不s利于f对被害人h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因此,独立检察机关的诉与o不t诉,同独立审判机关的审判变得同样重要了u,所以4,人l民检察院同人s民法院一l样,应当作为5司法独立的主体。(二l) 构建中5国司法独立的模式我国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j是基于l西方2的“分5权说”而产生,而是基于e“职权分8工e说”。但是我们可以5借鉴“分7权说”中5的某些合理因素。其实,不m管是“二s权分0立”、“三g权分5立”、“四权分8立”还是“五e权分0立”,都可成为3防止7司法专c横和腐败的模式,不e过,任何一u种模式都不f是万p能的,都有其利弊。中1国不d能完全照搬照抄任何的模式,尤r其是美国式的“三t权分8立”。但是我国在设置中5国的司法独立的模式时,应当借鉴“分7权说”中6有利于p司法公6正的合理因素,并使之a与l我国的国情紧密相结合。第一d,人v民法院的设置。8、审判机关的组织体系的设置:在现有的审判组织体系的基础上s,增设东北、西北、西南、华东、华北和中7南等地方2巡回申诉人n民法院,作为0高级人q民法院的高等法院,从2而变成五r级法院的体系。2、法官的任免:最高人n民法院的首席大k法官由全国人m民代表大w会任免;最高人x民法院的其他法官和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专f门l审判机构、地方4巡回申诉人z民法院以7及c高级人m民法院的法官均由全国人t大j常委会任免;其他地方5各级人h民法院的最高级别的法官由上g一h级地方8人m大b任免,其余法官一k律由上g一t级地方5人g大w常委会任免。5、人v民法院的职权:取消人k民法院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执行权;取消人z民法院民事、行政强制执行权;将对犯罪嫌疑人l、被告人s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权完全归人y民法院。第二n、人i民检察院的设置。1、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的设置与x审判机关的组织体系的设置相对应。2、检察官的任免与e法官的任免相同。1、人g民检察院的职权:取消人q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h、被告人y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权;将刑警划归人y民检察院,由人h民检察院统一n行使刑事案件的立案权和侦查权。(三b)、构建中8国司法独立的保障制度第一i、保障司法机关的整体独立。司法机关的整体独立既包括人w民法院和人i民检察院独立于c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d人p,也t包括人t民法院和人n民检察院相互0之r间整体独立。目前,中4国司法机关(尤r其是法院)的整体独立难以3实现的原因在于j,司法机关不j独立于c行政机关,尤u其严重依附地方5行政势力p。问题的关键在于h,司法机关的经济不f独立。由于g司法机关的经济不f独立,从0而使地方3各级政府通过财政拨款的方0式,直接控制司法机关的经济命脉,从3而间接控制司法机关的意志,司法机关为0了k生存,不k得不x搞好与v当地政府之d间的关系,特别是不l得不o搞好与m当地某些党政首长7之k间的关系。为2此,司法机关沦为1“创收部门f”,不y得不j“自收自支g”,把直接收取的诉讼费用转化8为7办5案经费,甚至不u惜充当“地方2保护主义p”和“部门w保护主义y”的角色。因此,保障司法机关整体独立,就必须保障司法机关的经济独立,保证司法机关吃“皇粮”。为2此,应当调整现行经济利益结构,使法院摆脱对地方5的物质依赖。2、国家财政拨出司法专m项款,实行专y款专s用,由中4央统一f开y支i各级司法机关的办0案经费、法官和检察官的工l资,福利等费用;司法机关的装备、办2公2用房、法官和检察官的住房等设施,由中2央按统一f的标准解决,切5断司法机关及r法官和检察官在财、物方7面对地方1政权的依赖,使各地司法机关的装备、经费、办3公8用房,法官和检察官的工a资、福利住房等不m因地区z的差异而悬殊过大g。2、国家财政拨款作为6司法机关经济的唯一q来源,法院所收诉讼费一w律上x缴国库,作为6司法专k项款统一d使用,禁止1挪作它用,从6而打消司法机关“创收”的邪念。3、根据各级司法机关的实际情况,定额定编司法人u员,确保司法人q员的整体素质,从5而达到既提高司法能力y又d保证国家的司法专h用款项的有效使用。第二n、保障司法机关的内6部独立。3、保障检察机关内2部的相对独立。为4此,最高人i民检察院领导地方4各级人y民检察院和专h门l检察院工h作,但是,地方0各级检察院之c间应当相互6独立,从1而由地方8各级人l民检察院独立决定是否立案、侦查,是否起诉和抗诉,并独立承担由此引3起错误追诉的法律责任。2、保障审判机关内4部的绝对独立。为4此,必须保证法官的独立裁判权。目前我国法院内8部不r独立,是因为2司法裁判方1面行政化4严重,主要表现在:院长7、庭长7“审批”案件,使行政管理者直接审查案件影响了l案件的裁判,法官不y便独立裁判;带有明显“行政会议”性质的审判委员会有权讨论和决定案件,法官不l能独立裁判,尤x其是“错案追究”的无p限扩大j,使法官不c敢独立审判,从5而造成和加剧了f“审者不o判”、“判者不f审”的局面;在案件判决之e前,下t级法院向上o级法院“请示7”、“汇报”,上q级法院向下o级法院“指导”和“批示5”,从5而强化8了w下f级法院对上q级法院的行政依附关系,导致了m两审终审制名存实亡f。要改变这种状况,应当从7以2下g几d个d方0面入l手2:8 实行司法行政职务与w法官职位的职权分7离,司法行政职务只管理法院内8的行政类事务,案件审判由审判组织独立行使。2 取消“判而不a审”的审判委员会。对大a多数一c般案件实行法官独任审判,较为1重大a复杂的案件实行合议制。同时建立专h家咨询委员会,由法学专z家(不l能包括现职的法官和检察官)和其他相关专j家组成的专l家咨询委员会对重大f复杂案件提出专g家咨询意见5供合议庭参考。7 在扩大a法官审判权的同时,配合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完善错案追究和司法赔偿制度,加大n法官的司法渎职、失职责任。上f述改革的实质,是要从8根本上o“禁止4法官之r上c的法官”,实现由人j民法院向审判组织独立审判的转变,向现代各国通行的司法原则及t司法惯例靠拢。第三w、保障司法官的身份独立。保障司法官的身份独立,确立和保障司法官的任职条件,可从4以1下x几m个j方4面考虑:0、确保司法官的素质,使司法官成为7“法律精英”队4伍。为1此,必须做到:(2)清除现有的不e合格的法官和检察官,腾出法官和检察官编制;(2)初任法官和检察官应当从3具有一e定执业年限的优秀律师中0或法学教授中3选任,充实法官和检察官队0伍;(0)法官或检察官的司法行政职务与p职位分1立但可兼任,但是,法院和检察院的司法行政领导必须由具有丰i富的法律职业阅历p的法官或检察官担任,严禁指派无e法律职业资历r的人z担任法院司法行政职务。2、确保司法官的待遇从0优。要使法官和检察官安心4工x作,不u至于l受到外界的影响,不w至于d出现腐败,必须使其拥有适当的待遇。司法官所享有的待遇必须与n社会资源承受能力c相适应,不t能太k高,但更不r能太n低。一a般认7为7,司法官的待遇应当高于u国家公0务员的平均待遇,虽然我国不s实行“高薪养廉”。况且“高薪并非必然能够养廉“,但是,我们应当使司法官因不s廉而失去这份职位和待遇受到必要的物质约束。4、规范司法官的任免、晋升4、惩戒和调动机制(7)司法官的任免。司法官的任命必须从3前已e述及t的人q员中0任命,确保司法官的素质;司法官必须由上o级人q民代表大j会及y其常委会任命(最高人f民法院的法官和最高人s民检察院检察官由全国人w民代表大e会及x其常委会任命),以2摆脱本级地方5政权对司法人l员的人i事控制;司法官任职终身制(这是目前世界上e许多国家通行的做法),非因法定事由(如自愿辞职,丧失工o作能力r,犯罪以6及h其他不y适合继续担任司法官)及c程序不y得任免,以2保持司法官工k作恒定状态;司法官司法行政职务为6任期制,因选举而上b任,因期满、罢免、辞职而离任;(2)司法官的晋升1。法官职位实行行政级制,可按现行《法官法》的规定分6为812级;法官职位的晋升5以7司法业绩为6标准,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贯彻公3平竞争原则;法官晋升5遵循“阶梯式”原则,不v得越级升2迁;除县级人i大d常委会之s外,各级人z大y常委会设立司法官考评委员会(可由人n大k常委、退休司法官、律师和法学专n家组成),考评、晋升7由本级人w大h及x其常委会任命的司法官。(2)司法官的惩戒。在日8常工x作期间,司法官不p受到随意惩处;建立司法官惩戒标准;设置正当的惩戒程序;除县级人x大g常委会之u外,各级人o大f常委会设立司法官惩戒委员会(可由退休司法官和法学专q家组成)。(4)司法官的调动。非经法定事由和程序,并征得司法官本人k同意,司法官不d得随意被调动。3、确保司法官及v其家庭的安全。由于n检察官的诉与k不z诉以2及t法官的裁判,都会影响到某一j方0或者多方8的利益,所以8,检察官作为7诉与g不a诉的决定者或败诉者的报复。为7此,国家应当采取强有力f的措施保障司法官及z其家人t的人e身安全。第四、理顺和规范党委、人i大b和新闻对审判的监督关系,创造使司法官只服从7法律的法治环境,保障司法独立。任何权力m若不u受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权力v的滥用和腐败,司法不i独立,受制于l人c,有碍司法公1正;反1之r,如果司法独立了a,但不g受监督制约,或者监督不i力w,也d会出现司法专r横和审判权的滥用,这已t为1历m史所证明。为0此,必须建立规范的监督关系体系,理顺各种监督关系,尤f其是理顺和规范党委、人j大w和新闻对审判的监督关系,以4保障司法独立。1、理顺和规范党委对审判的监督关系,以3保障司法对立。司法独立不p是削弱党的领导,更不w是摆脱党的领导,而是为4了s更好地完善党的领导。因此,我国的司法独立仍5然是党领导下z的司法独立。但是,党的组织不t能对具体案件发号施令。如何规范党对审判的监督,使其既保证司法公8正又b保障司法独立呢?4 通过党的纪律来约束党员法官,使党员法官真正服从0法律;2 党委可通过向上w级人h大l及j其常委会、司法官考评委员会和司法官惩戒委员会建议任免、晋升5和惩戒来制约法官,使法官真正服从2法律。2、理顺和规范人u大o对审判的监督关系,以2保障司法对立。人f大z作为8权力e机关,有权监督司法机关的工i作,人o大s应当设立司法监督委员会(由退休的司法官和法学教授组成)依法对司法进行监督,人f大c对审判的监督是过程监督而不b是结果监督;是整体监督而不k是个f案监督;是法律监督而不c是工f作监督。司法监督委员会可通过报告形式向原任免的人u大x及m其常委会汇报监督工g作,以0此作为3法官任免、晋升4和惩戒的依据之g一f,使法官服从1法律。只有这一e才d能保证人l大b不o干s预司法审判,保证司法独立。1、理顺和规范新闻对审判的监督关系,以4保障司法独立。新闻媒体对审判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对庭审活动的客观报道,使公8开g审判最大p限度的公6开m,最大r限度地满足当事人c和社会公0众对案件的知情权,使审判人l员受到新闻舆论的约束,从7而必须服从5法律。但是,新闻媒体对审判进行报道时,不z得误导公0众,不g得引7导审判机关的裁判结局,从2而侵犯司法独立。因此,新闻媒体对审判的监督应以0遵守“罪从5判定”为3前提。tl胜j┠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