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护动物的栖息地
人类是从地球上的生物中进化而来的,野生动物是人类的亲密伙伴,自从人类主宰了世界以后,由于无节制的活动,使许多物种面临灭绝的威胁。生物的多样性可提供给人类用以改良作物的品种。生物多样性的破坏,已被列为世界环境面临的十大威胁之一。物种的减少,已经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忧虑。
一 我国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现状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环境是大自然赋予人类最为宝贵的可持续资源,实施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和建设,对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确保中华民族的长远利益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一)我国野生动物资源面临的威胁
我国生物多样性破坏的原因很多,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人口众多是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主要原因.随着我国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对自然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大,乱砍滥伐,过度放牧,不合理的围湖造田,沼泽开垦,过度利用土地和水资源,都导致了生物生存环境的破坏甚至消失,影响物种的正常生存;第二,环境污染给许多生物的生存带来灭顶之灾.城乡工农污水、大气污染物等大量排放,特别是酸雨的危害,重金属以及长期滞留的农药残毒的富集,使许多水陆生物及生态系统因环境恶化而濒临灭绝;第三,滥捕乱猎、国内倒卖和走私野生动物的情况日益严重。从50年代就开始对猕猴进行捕捉,加之其栖息地的不断缩小,使中国猕猴的种群大量减少,至今尚未得到恢复.此外,羚羊、野生鹿及其他可用做裘皮的动物及鱼类等资源,由于过量狩猎、捕捞,物种种群数量大量减少,甚至灭绝。第四,生境丧失和破碎是生物多样性降低的主要原因。生境破碎化是在人为活动和自然干扰下,大块连续分布的自然生境,被其他非适宜生境分隔成许多面积较小的生境斑块(岛屿的过程。生境破碎化可导致生态系统的严重退化,在热带地区,65%的自然生境已消失,在温带地区,原始的生境已经不存在,大面积的的水域已被分割。生境破碎化是许多物种濒危和灭绝的重要原因。据估计,在现已确定的灭绝的原因的64种哺乳动物和53种鸟中,由于生境丧失和破碎引起19种和20种灭绝,分别占30%和38%。因生境丧失和破碎化而受到的绝灭威胁的物种比例则更高,在哺乳动物和鸟中占48%和49%,在两栖动物中则高达64%。
(二)生境破碎化对野生动物的影响
生境破碎化不仅导致适宜生境的丢失,而且能引起适宜生境空间格局的变化。从而,在不同空间尺度上,影响物种的扩散、迁移和建群,以及生态系统的生态过程和景观结构的完整性。在连续的生境中,种群内的个体通过扩散和迁移,寻找和开拓新的生境和资源,降低亲缘个体间的资源竞争,避免近亲繁殖,降低遗传漂变,增加不同种群间的遗传基因的交流。从而,扩大物种的分布范围,增加个体和种群存活的机会。在破碎的生境中,由于适宜的生境斑块周围分布着不适宜的生境,种群中的个体受到隔离效应()的影响,正常迁移和建群受到隔离和限制。同时因适宜的生境斑块面积不断减少,种群的规模变小,各种随机因素对种群的影响随之增大,近亲繁殖和遗传漂变潜在的可能性增加,种群的遗传多样性下降,影响到物种的存活和进化潜力。生境破碎化引起斑块边缘的非生物环境(如光照、温度和湿度)和生物环境的剧烈变化,从而导致边缘效应(),这就进一步减少了适宜生境的面积,引起大量的外部物种的入侵。伴随着生境破碎化,景观中非适宜生境的类型和面积的不断增加,各种斑块的互相作用随之增加,这最终会改变斑块生境的物种丰富度、种间关系、群落结构以及生态系统过程,导致生态系统退化。因此生境破碎化研究对解释生物多样性降低和发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原理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已陆续开展关于生境破碎化对动物种群的影响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动物种群的生境破碎化的评价,以及破碎化对动物种群的繁殖、行为和生存状态的影响。我国生境的破碎化正在加剧,1978年以前,生境破碎化主要来自于农业垦植和森林采伐。公路和铁路主要修建在生物多样性比较低的平原和发达城市,此类活动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相对较弱。1978年以后,经济快速发展,特别在发达的沿海地区,城市化程度已从改革开放前的20%发展到70%。迅猛的城市化进程已把许多遥远的乡村连成一片,连续的大块自然生境被城市化所隔离。大规模的公路和铁路工程逐渐延伸到生物多样性比较丰富的山区和无人区,随之而来的是路旁大规模的森林采伐,阻断了野生动物的正常迁移和扩散过程,对野生动物的生存造成严重威胁。同时,原始的生态系统逐渐暴露在人类活动的影响下,造成生态系统的退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过程将成为我国广大农村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而大型工程建设将会越来越多,这些必然严重影响我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环境。开展生境破碎化研究对保护我国的生物多样性,协调经济建设和生物多样性的关系以及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我国野生动物栖息地概况和受威胁状况
我国幅员辽阔,自然环境复杂,拥有从寒温带到热带的各类森林、荒漠、湿地、草原和海洋生态系统,蕴藏着丰富的野生动物资源,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野生动物栖息地主要包括森林、湿地、荒漠、草原、海洋等五大生态系统类型。我国的森林按气候带分布从北到南有寒温带针叶林、温带针阔混交林、暖温带落叶林和针叶林、亚热带常绿阔叶林和针叶林、热带季雨林、雨林,其中亚热带森林在物种多样性及重要性方面是世界同一地带其他地区无法比拟的。我国的森林类型繁多,功能齐备,对我国乃至全球的环境和气候都具有特别重要的影响。我国的湿地包括沼泽、泥炭地、湿草甸、潜水沼泽、高原咸水湖泊、盐沼和海岸滩涂等类型,涵盖了全世界39个湿地类型,其中青藏高原的高寒湿地在全世界为我国所独有,我国的天然湿地总面积为2600多万公顷,其中内陆和海岸湿地生态系统的面积堪称亚洲之最。除了作为许多濒危特有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地之外,它们还是迁徙鸟类,包括许多全球性受威胁物种的重要停歇地和繁殖地。
由于近几十年来我国人口的快速增长及经济的高速发展,对野生动物的栖息地生态环境的需求和压力,导致天然林面积的逐渐缩小,栖息地破碎化日趋严重,滥砍滥伐现象时有发生,侵占林地的现象比较普遍。加之人工林林种单一,虽然部分地区森林覆盖率较高,但生物多样性却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天然湿地被侵占现象严重,围湖垦田、填海造地现象严重,海岸红树林破坏严重,极端的捕捞手段泛滥,化肥农药使用过量,大江大河断流现象严重,被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的扎龙自然保护区甚至需要人工注水来维持湿地面貌。 虽然划定了大批的自然保护区,但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外,其他大部分保护区由于林地权属不清,经费、人员不足等原因,难以正常开展工作,无形中加重了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的受威胁程度。
二 如何加强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法律保护和建设的构想
我国濒危物种栖息地法律保护体系,是由《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其他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规章构成的。目前我国法律追求的还是一种理想的,单一的生存秩序。环境保护法和自然资源法各有其独特的目的和价值,当这些目的和价值发生冲突时没有更高层次的法律规则或法律原理来协调。在公民和政府对环境质量和资源禀赋要求不太高的时期,这种单一的价值选择可以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目前我国高速发展的经济,必然依赖对土地、森林、渔业、矿业、水、草原和海洋等资源大规模地、高程度地利用和开发。相对来说,生物多样性保护似乎离我们太远。实践中,濒危物种栖息地保护还没形成一种文化***识,它与土地使用、捕捞打猎、养殖采集比较起来微不足道。但随着社会化程度的提高,社会组织的多元化,个人、企业和事业单位、公众和政府对环境和资源的需求也将随之演化成多样的和多层次的。负责任的政府需要保护濒危物种及其栖息地,有关单位希望自主地行使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当地居民渴望利用栖息地以维持生计。而目前法律尚无多元化的规定来实现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全面保护。
(一)栖息地保护主体不全面
目前我国缺乏鼓励个人和单位参与栖息地保护的法律规定,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公民针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破坏的情况可以起诉的权利,只规定公民有向政府检举和控告的权利,而破坏栖息地的行为很多时候是政府实施的,公民很难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因此应当完善相关法律赋予公众参与栖息地保护的法律权利,任何公民,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只要认为政府或某些个人的行为破坏了栖息地,即使没有妨碍自己相关权利的行使,也可以向司法机构提起诉讼。
(二)栖息地保护方式单一
我国已经先后颁布了《森林法》、《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各级地方人大、政府也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法律和规章,有的省区还按照“一区一法”原则专门为保护区颁布了具体的管理办法,环保、林业、农业、地矿、海洋等有关部门也制定了相应的自然保护区行政规章,进一步规范了自然保护区管理,建立了自然保护区晋级的申报和审批制度,完善了自然保护区评审标准。但是目前相关的法律在栖息地破碎化方面尚存在盲点,从确保野生动物的生存繁衍的要求出发,当前应在其重点分布区域抢救性的建立一批保护区,实行抢救性的保护。同时从维护野生动物种群持续健康发展的要求出发,搞好已有保护区的布局和网络体系的完善工作,尤其是必须重视保护区之间的廊道、破碎化的栖息地连接等工作,完善保护区体系建设。对可能对栖息地造成影响的大型工程和公路铁路的建设,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从生态效益的角度出发,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别是对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禁止在濒危物种的栖息地内开展任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确保物种不灭绝。
(三)栖息地保护的法律程序规则缺乏
我国法律对公民诉讼程序未做出具体规定,首先赋予公民起诉的权利,并在机构上给予保证,在法院内部设立受理个人对公***利益侵害提起诉讼的部门。另外,针对栖息地土地权和管理机构行政管理权的冲突,当地居民生活生产和栖息地管理的冲突的解决建议通过完善土地征用和补偿制度来解决,法律应引导各种主体协调地、友好地和互补地***生。必要时征用集体土地所有权或征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给当地居民征用补偿费用。进一步完善栖息地公众参与机制,建立政府建设开发项目磋商程序。地方政府建设开发项目可能破坏栖息地的项目主管部门应与上一级政府林业、环保部门磋商,并请生态、经济、法学等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论证过程实行不记名半数否决制,否决的结果将导致项目被否定。专家名单应由专业部门提出后针对不同个案时随机选出。
(四)通过当地的民族宗教和佛教等传统文化提高栖息地保护的法律地位
在各民族中,神山,、祖先坟地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村寨的水源地、风景林、护林道也是不能轻易触动的。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些不成文的习惯法以成文的方式形成村规民约,被写在纸上,甚至刻在石碑上,一代代传下来,成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比如,侗族信奉“万物有灵”的原始宗教,无论是山川、河流、古树、巨石、土地、坟山、动物、植物都是崇拜的对象,因此有的山岭不能动土挖掘,古树如杉木、枫树、银杏、榉树、樟树等上百种不能砍伐,巨石不能开道和爆炸。如果谁侵犯了它们,则认为是损伤地龙神,则破坏风水和侵犯神灵,认为会给村寨带来灾难。近年来民族和宗教文化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越来越得到专家和学者的重视,而我们法律工作者也应从一些历史上流传下来的习惯法和乡规民约中得到启示,来进一步完善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立法。传统文化在人们心目中根深蒂固的影响,较之法律的威慑作用更易深入人心。因此,将其作为保护管理栖息地的法律依据,继承其中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因素,将是防止野生动物栖息地破碎和消失的重要途径,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多层次和多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