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弹管理六个严禁
法律分析:从落实持枪人员资格审查、枪支配备管理、双人双锁制度、枪弹分离储存、枪弹领用审批、枪弹保管规定、勤务用枪管理、枪支佩带使用、勤务用枪区域、依法从严管理等十个方面,重点针对公务用枪管理工作中短板和薄弱环节,特别是易导致发生涉公务用枪案事件的源头性问题,分别就不适宜人员办理持枪证、无持枪证人员配发枪支、单人保管枪弹库室钥匙、枪支弹药随意混存混放、私自领取发放枪支弹药、随意放置个人保管枪支、非警务活动或饮酒携枪、枪口对人随意把玩枪支、擅自携枪跨区执行任务、私自截留转借枪支弹药等十个方面作出了明确的严禁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三条 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