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有哪些法律法则

法的一般分类有哪些?

法的一般分类是指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可适用的法的分类,它们主要有下列几种类型:

(1)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这是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为标准对法进行分类。成文法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的颂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因此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不成文法还包括同制定法相对应判例法,即由法院通过判决确定的判例和先例,这些判例和先例对其后的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但它又不是以条文(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因此也是不成文法的主要形式之一。

(2) 实体法和程序法。这是按照法律规事实上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对法的分类。实体法是指以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内容为主的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主为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分类是就其主要方面的内容而言,它们之间也有一些交叉,实体法中也可能涉及到一些程序规定,程序法中也可能有一些涉及至权利、义务、职权、职责等内容的规定。

(3) 根本法和普通法。这是根据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的不同为标准而对法的分类。这种分类通常只适用于成文宪法国家。在成文宪法国家。根本法即宪法,它在一个国家中享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内容、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及修改程序都不同于普通法,而有比较高的严格的程序要求;普通法指宪法以外的法律。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其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不同于宪法,其内容一般涉及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如民法、刑 法、商法、诉讼法、行政法,等等。

(4) 一般法和特别法。这是按照法的适用范围的不同对法所作的分类。一般法是指针对一般人、一般事、一般时间、在全国普遍适用的法;特别法是指针对特定人、特定事或特定地区、特定时间内适用的法。

一般法和特别法这一法的分类是相对而言的,具有相对性。如以针对人来讲,民法典是适用 于一般人的法,它的适用主体是一般主体,而与民法典相对应的继承法则是适用于特定人——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主体的法律;以针对事来讲,民法典适用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和事件;而收养法则针对收养这一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和事件;以针对地区来讲,宪法、组织法、选举法等是适用于全国的法,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法律,经济特区法律和规章则只适用于特别行政区和经济特区;以针对时间而言,一般法如宪法、刑法、民法等在它们的修改和废止以前一直有效,而有些特别法如戒严令等只在特定的戒严时期内有效。

(5) 国内法和国际法。这是以法的创造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而作的分类。国内法是指在一主权国家内,由特定国家法律创制机关创制的并在本国主权所及范围内适用的法律;国际法则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认可的,并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其形式一般是国际条约和国际协议等。国内法的法律关系主体一般是个人或组织,国家仅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即国家是财产所有人)成为主体,而国际法的国际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国家。

这是总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