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群体事件的处理
《中华人民***和国突发公***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条规定:“突发公***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现场处置
(一)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会同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开展处置工作。应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对现场实施动态监测,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必要时,请求公安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维护公***秩序和安全;
2、群体性事件发生后,相关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医疗卫生单位、社会医疗机构启动应急预案,紧急调配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医疗救护工作,并根据需要提供医疗卫生技术支持;
3、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事发现场的动态信息。
(二)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各医疗卫生单位、各社会医疗机构应在30分钟内,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事件主要情况,包括时间、地点、事由、经过、影响范围、动态趋势、已采取的处置措施、现场指挥员的联系方法等,可先口头报告,随后及时提供书面情况报告,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书面续报动态信息。发生群体性堵塞主要交通干道、围堵党政机关、非法占据医疗卫生公***场所等特别重大事件要立即报告。
(三)各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下级医疗卫生单位发生群体性事件的报告后,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评估确定事件级别。如属较大群体性事件,应迅速向局分管领导报告,要求事发地医疗部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在当地政府部门的领导下,会同信访、公安等有关部门,组织指挥有关力量进行处置。如属重大和特别重大事件,应迅速向局主要领导和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并请求政府牵头组织指挥处置工作。
(四)一旦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接报后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开展指挥处置工作,成立现场指挥部,启动应急工作组,协助公安等部门开展警戒、控制现场、疏散救护等基础处置工作,落实综合协调、媒体应对、应急物资经费保障等现场处置工作措施,收集现场动态信息,迅速向应急指挥中心等有关部门报告,并通知群众来源地的党委、政府组织力量到现场参与处置工作。
(五)在处置群体性事件现场,各卫生行政部门分管领导、当地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快速出面与群众对话,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准确判断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和发展趋势,宣讲政策,把握尺度,讲究策略和方法,采取措施,掌控局面,稳定群众情绪,尽快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对群众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无法当场明确表态解决的,要责成相关部门或单位限期研究解决;对确因决策失误或工作不力而侵害群众利益的,要如实向群众讲明情况,公开承认失误,尽快予以纠正;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讲清道理,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涉事单位要及时收集散布谣言、煽动群众闹事、打砸抢烧破坏公***财产、威胁人身安全等违法行为的固定证据,为事后处理做准备。
(六)群体性事件现场事态平息后,有关单位对现场处置时向群众承诺解决的问题,必须尽快解决到位,不得搞虚假承诺或者久拖不决。要坚决避免违背承诺、失信于民,重新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现象发生。
(七)对于群体性事件中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可令其悔过或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卫生系统内党员和干部等违规参与群体事件需追究党纪和政纪责任的,通报其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保障措施
(八)组织保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市卫生局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卫生局工委书记、局长呼晓春担任,副组长由市卫生局纪工委书记刘万卿担任,各县区及各医疗单位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出现群体性事件发生苗头或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在领导小组的指挥下,根据事件涉及的业务性质和内容,由对口主管科室牵头,其他相关科室协助配合,迅速抽调力量,***同开展事件的处置工作。
(九)后勤保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应急工作所需后勤服务提供必要保证。各医疗卫生单位、各社会医疗机构要根据本单位情况,做好应急工作后勤服务准备工作,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发生时,保证能有效调度。
(十)相关单位协调保障。各卫生行政部门应与维稳及综治、公安等部门联系协调,做好各种应急预案,建立联系网络,保障突发事件后果最小化。
(十一)各医疗卫生单位、各社会医疗机构均要成立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应急联络协调工作,组建应急处置工作队伍,根据预案,加强应急工作中可能遇到情况的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