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裁定和决定的作用有哪些?
一、判决
刑事诉讼中的判决是人民法院对于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是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活动,依据事实和法律,对于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是否应当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等问题所作的处理结论。
判决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表现,是人民法院对于具体案件适用法律的后果。判决一旦发生法律效力,即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将其改变。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刑事诉讼中有两类4种判决:
第一类是有罪判决。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犯有罪行的,依法应当作出有罪判决。有罪判决包括认定有罪并判处适当刑罚的判决和认定有罪但免除刑罚的判决。
第二类是无罪判决。包括对于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而作出的无罪判决和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而作出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两种。
根据判决的实体内容,还可以将判决划分为刑事判决和附带民事诉讼判决。
二、裁定
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诉讼中的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
人民法院用裁定处理的程序问题主要有:诉讼期限的延展;中止审理;维持原判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驳回起诉;核准死刑等。人民法院用裁定处理的实体问题主要针对执行中的诉讼,例如减刑、假释等。
判决和裁定的相同点是二者都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和排他性,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任何人不得抗拒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非经法定的审判监督程序,任何人也不得改变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判决和裁定有以下不同:
1.适用对象不同。判决用于解决实体问题,即用于解决定罪和量刑问题。裁定则多数用于解决程序问题,少数用于解决实体问题。
2.一个刑事案件中,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只能有一个,但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个。
3.形式要求不同。判决只能采用书面形式,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规范。裁定则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4.上诉、抗诉期限不同。对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是10日,而对一审裁定的上诉、抗诉期为5日。
三、决定
决定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为解决有关法律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决定只用于解决诉讼程序问题,不涉及实体问题。如撤销案件的决定,不起诉的决定等
决定可以书面作出,也可以口头作出,法律效力相同。口头决定应当记录在案,书面决定应当制作决定书,并送达有关人员。不同于判决和裁定,决定一经作出,立刻发生法律效力,没有上诉和抗诉的问题,但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于某些决定可以申请复议和申诉。
决定与判决和裁定相比,有以下不同:
1.适用对象不同。判决用于解决实体问题,裁定部分用于解决实体问题,部分用于解决程序问题,而决定只解决程序问题。
2.只有人民法院有权作出判决和裁定,而决定可以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别作出。
3.效力不同。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或者裁定,有关机关和人员依法可以上诉或者抗诉,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而决定无论由哪一级、哪一个公检法机关作出,均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和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