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这句话具体出自哪部法律条文
根据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以上内容并没有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而是根据现有法律的一种推定,参与非法集资都是贪图高回报,但是同时也伴随着高风险,如集资人有财产一般会根据参与分配制度,按比例返还被集资人,若被集资人不能因为自己的钱无法收回也就没有权利去找其他个人或机构承担责任。
关于集资诈骗罪,《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刑法已经就非法集资规定有刑罚,但是刑罚的执行并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被集资人还是可以向集资人主张赔偿,但是更多的情况就是集资人无财产来承担责任,被集资人的权益就无法得到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