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涉房套路贷的六大套路
解析涉房套路贷的六大套路
一、关键词: 套路贷、借款、代理售房、法律风险
房产,事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也是社会稳定的基础。近年来,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不少犯罪分子盯上了房地产这个香饽饽,用涉房产套路贷”来谋取非法利益。据裁判文书网统计,仅2020年一年因“套路贷”问题引发的民事纠纷就有近14255余起。那么,什么是套路贷?涉房“套路贷”又有哪些套路?
二、重点:
第一,什么是套路贷?
2019年,“两高两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颁布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涉房产“套路贷”,主要表现为通过民间借贷的假象,约定高额利息,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诱骗借款人签署公证售房委托书作为借款担保,待借款人无法还清借款或恶意认定借款人违约,凭借售房委托书将房屋售予他人,并软硬兼施逼迫借款人腾房,赚取高额利益。
1、笑里藏刀摸清房产价值。与借款人假意商定办理房屋抵押贷款,并通过实地看房、到中介公司查询房价,根据借款金额和房价判断房产是否具有“套路”价值;
2、趁火打劫制造不平等交易。向借款人匹配由其所指定的资金出借人,安排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抵押协议和全权售房委托书,并与部分不法公证人员串通办理公证借款和委托售房手续。与此同时,还通过欺诈、胁迫等多种方式,使借款人一并签订售房委托书、空白借条、收条、房屋买卖合同等明显不利于借款人的法律文书;
3、上屋抽梯恶意制造违约。恶意制造违约,既包括借款人自身无力偿还高额借款本息,也包括不法分子约定高额“砍头息”(先通过银行转账造成已支付借款假象后,立即利用借款人银行卡取回部分本金,实际出借款项远小于约定借款数额)、利用合同规定贷款期限明显少于与借款人实际约定借款期限,或者故意躲避借款人还款请求等多种方式恶意制造违约的情形:
瞒天过海办理过户。在借款人不知情的情况4下,利用已公证的售房委托书,将借款人房屋低价出售(一般控制在市场价的70%左右)给自己所控制的公司或个人,甚至以办理房屋抵押借款为名,欺骗老年借款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直接将房产过户;
5、软硬兼施实际控制房屋。持骗取的房本,要求借款人迁离房屋,并采取撬门、更换门锁等手段强行非法侵入借款人住宅,或以恐吓、威胁、推搡等方式将借款人强行驱赶,达到实际占有房产的目的;
6、反客为主连环买卖套取巨额利润。通过出售、虚假诉讼等方式将房产处置变现获取巨额利润。
第三,被套路后法律风险有哪些?
1、承担高额利息。借款人一旦陷入“套路”之中,就将面对高额利息的风险。尽管最高法日前修订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但民间借贷中可以约定的利息上限也远远高于普通银行贷款利息。涉房产套路贷”中,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优势地位约定无限接近合法利息上限的利率,导致借款人往往需要承受高额利息损失。
2、房产无法回转。除了可能需要承担高额利息,不法分子往往还利用公证售房委托书将房屋出售给实际控制的公司或个人,并通过实际控制的公司或个人再次出售房屋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此时,借款人如欲追回房屋,需要诉请司法机关确认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均为无效。即便借款人掌握有相应证据证明第一手买卖涉及“套路贷”,但因为举证能力问题,往往也无法进一步证明第二手买卖也系“套路贷”,进而导致败诉,无法再取回房屋。
3、深陷泥潭久诉不止。除被害人因负有配合司法机关办案的法定义务而被迫卷入刑事诉讼外。因房产已被“套路”,被害人还被迫另行通过民事诉讼维权。在民事诉讼中,又夹杂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多种类型诉讼,导致被害人不胜其扰,久诉不止。
第四,如何避免被套路?
普通老百姓,特别是大城市里的老百姓,钱没了还能生存,房没了,就再也回不来了。那么如何避免被套路呢?
首先,树立法律意识,天上不掉馅饼。常言道,天上不会掉馅饼,作为普通老百姓,我们需要不断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相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允诺低利率的贷款需要格外小心。
其次,正规渠道借款,远离小贷公司。即便因生产生活需要借款,也应通过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进行贷款,远离证照不全的各类小贷公司。须知,小贷公司允诺的“低利率”、“无担保”贷款必然通过其他你不知情的方式寻求高回报。
最后,及时报警求助,迅速诉讼维权。一旦不幸陷入“套路贷”,立即报警求助,迅速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以免负债累累、居无定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