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

法院不作出裁定。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什么是重复起诉: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1)“当事人”的范围

1、通常的当事人,即原告、被告;

2、诉讼参加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独立进行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3、诉讼担当人,即代他人进行诉讼的人,如合同法中的代位权人、民诉法中的诉讼代表人等。

(2)“相同”的含义

1、当事人是否相同与当事人在两诉中的地位无关,只要是在上述当事人的范围内,即可以抛开诉讼地位直接进行比对。

2、“相同”不仅仅指当事人完全一致,也可以是后诉的当事人均包含在前诉的当事人之中,但不可以是前诉的当事人均包含在后诉的当事人之中。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1)“诉讼标的”的含义

1、实体法说,包括旧实体法说(法律关系说)和新实体法说(法律事实说);

2、诉讼法说(新诉讼标的理论),包括一分肢说和二分肢说;

3、诉讼标的相对说。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