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及法律依据

劳动者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及法律依据

一、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劳动合同约定

1、劳动合同的约定是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规定: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 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 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劳动合同的约定是确定劳动者承担损失金额的依据

《宁波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十一条规定:因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该类案件属于劳动争议范畴。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主张赔偿,但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至于具体赔偿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失的大小,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的选任和监管上的过失,劳动者的过错程度及其从用人单位获取的劳动报酬数额、双方 劳动合同的约定 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等因素酌情确定。

3、劳动者承担损害限额赔偿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规定: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二、合同缔约和解除阶段的赔偿责任

1、合同无效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与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又到其他单位上班,给原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劳动者法定程序行使解除权,但违反合同的约定给单位造成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三十八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条款以限制劳动者上述解除权的,该违约金条款无效。但由于劳动者行使上述解除权而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并给用人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予赔偿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三、违反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违反培训期的约定承担培训费用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违反保密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