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对法治的影响
(一) 科技 发展赋能法治,而非重构法治
(二)如何把握 科技 与法治的关系:基于 科技 之于人的意义
从 科技 与法治的根基来看,无论是 科技 的发展还是法治的发展,都不能也不应该脱离 社会 的具体需求。而 社会 是由无数个体所组成的,马克思曾言,“人是 社会 的主体,是全部人类活动和全部人类关系的本质、基础”。离开了具体的个体就无所谓 社会 ,“把 社会 当作一个单独的主体来考察,就是对它作了不正确的考察。”如果说 科技 与法治的关系探讨植根于 社会 具体需求,考察 社会 要立足于人这一主体,那么要把握 科技 与法治的关系,就离不开对 科技 与人类之间关系的省察。
因此,对于 科技 与法治关系的认识,应当基于 科技 发展之于人的意义来把握。 科技 发展是一把双刃剑,可能造福于人类,也可能为祸于人类。在人、 科技 和法治三者关系的处理上,我们可以借重 科技 的发展,提升法治化治理的能力和水平,以造福于人;也需要用法治的手段促进 科技 为大众服务,为人群***享,限制甚至禁止 科技 的危险展开和不良运用,以维护人性、人本、人文、人权。“以人为本”,才能让 科技 敬畏生命,尊重个体的人格尊严,理性、友好、富有德性地为人类服务。人类 社会 是一个人伦 社会 ,人类 社会 的秩序是一种基于人伦的秩序;作为灵与肉的结合,生命是短暂而脆弱的,即使 科技 发展能够为我们提供更多甚至无限多的选择和可能性,我们也经常会消受不起。可以想象这样一个场景,如果 科技 发展能使我们飞行,享受各种智能化的服务便利,使我们能轻而易举地像武松那样力举千斤之石,能使我们增寿10年、20年、30年,我们很大可能会觉得幸福。但是,如果 科技 发展使我们赤裸透明而无任何隐私,使人和人类 社会 彻底数字化而物化、异化,使人能够超越生与死,那么一切人类文明、人生意义包括法治都将丧失殆尽,人类也将彻底躺平。在一个人心向往发展,希望好上加好的 社会 ,对于 科技 发展、对于我们心目中的“赛先生”,我们时常抱持着无限期待、毫无保留的态度,而这种种迹象表明,对此我们更应该特别警惕。
因此,“未来法治”的实际指称对象其实就是当下而非未来,想要建立制度性、法治化的 社会 治理体系,就必须从常识出发、从现实出发不断回应中国 社会 发展和法治进程的需要。党的十九大明确指出,现阶段的 社会 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而在法治建设领域,也存在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期待与法治公***产品供给不充分之间的矛盾,在立法、执法、司法等领域依然有许多现实的问题需要解决,在党内法规建设、区域规范协同、行业监管和 社会 自治等领域依然亟待法学研究的智识贡献。法治化治理必须植根于传统文化背景和当下的 社会 现实土壤,中国式的治理经验需要从当下的问题中总结,针对现实问题“对症下药”,不能“避当下而求未来”。